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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 刑法法律拟制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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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今年恰逢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20周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我国刑法立法的重大进展、主要特色进行回顾,并对未来刑法的发展提出了四点展望建议。

由于时代的局限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仅有192个条文,罪名较少,刑罚较为轻缓。

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现象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截至1997年3月,我国先后又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0余部行政法律中规定有罪刑条款。这些刑法规范的颁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是极其必要的。

但是,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既在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所以,我国在1997年对79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

本次刑法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制定有特色、统一和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改,尽量使新修订的刑法明确、具体。

修订后的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取得了立法上的重大进展。

(一)重视权利保障。97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项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废止了有罪类推制度,并在罪刑关系设置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体现。挂有死刑的罪名大幅度削减, 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减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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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惩罚手段,处罚严厉化,有助于实现特别预防。例如,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从刑满释放后的3年增加到5年,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四)立法更为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作出了详尽规定,对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相对含糊的规范尽量予以明确,取消或分解了罪名含义宽泛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等“口袋罪”。

(五)形成了科学的罪名体系,并配置了轻重适度的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大量增设新罪名,严密法网。刑法分则共分10章,对400余个罪名作了规定。

97刑法立法在科学立法方面,特别强调体系结构的完备、罪刑关系设置的合理和操作可能性,堪称科学立法的典范。

97刑法立法在能动立法方面,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及时增设了相当规模的新罪,加大了“犯罪化”的力度,注重处罚的早期化,适度扩大处罚范围。

97刑法立法在理性立法方面,对公众的处罚呼吁进行了最大范围的吸纳和有效过滤,并未将过于抽象和稀薄的利益都纳入保护范围,立法上注重防止重刑化,为减少死刑罪名做出了很多努力。

刑法典的完善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97刑法典当然也有其局限性而需要不断完善,主要是针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罪名较少,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具有滞后性,涉及民生保护的犯罪较少,大量犯罪以实害犯、结果犯为立法原型,危险犯的相应规定较少等。

为使97刑法更为完备、合理,最近20年来,基于社会情况和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立法认识的逐步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活动较为活跃。历次刑法修订情况是:

1998年12月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了新罪。

1999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共9条,主要增加规定有关会计犯罪、期货犯罪。

2001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二),仅1条,修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1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共9条,主要补充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等。

2002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四),共9条,主要增加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完善走私罪等。

2005年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共4条,补充规定有关信用卡犯罪。

2006年6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主要是修改完善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补充枉法仲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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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共15条,增加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传销、利用影响力受贿,以及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妨害公民信息安全的相关犯罪。

2011年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共50条,主要内容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增加规定坦白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分则增加规定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改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2015年8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主要致力于解决以下问题:进一步削减9个罪名的死刑;维护公共安全,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如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虚假诉讼犯罪。

(一)坚持积极的刑法立法观

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势决定了未来的立法仍然必须具有能动性,增设新罪是很长历史时期内立法上的核心任务。未来应该坚持的积极刑法立法观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犯罪化。对已有的常见犯罪还需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此外,还应考虑增加强制罪、暴行罪、胁迫罪、泄露私人秘密罪、公然猥亵罪、背信罪、侵夺不动产罪、伪造私文书罪等,还可以考虑增设见危不救罪,以防止社会道德沦丧,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刑罚手段多元且灵活。未来要考虑增设必要的刑种,尤其要增设非监禁的主刑;增设剥夺资格、权利的刑罚;将刑罚措施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增加保安处分措施,针对行为人未来再犯罪的危险性加以适用,形成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刑事制裁“双轨制”。

(二)要避免刑罚配置的重刑化趋势

在很多国家,立法上的犯罪化和重刑化是并驾齐驱的。但是,国外将犯罪化和重刑化捆绑在一起的做法未必值得我们效仿。理由在于: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原本就较高,实务上一般也都倾向于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罚,实践中存在大量“顶格判刑”的不当倾向。如果未来立法在此基础上再“加码”,就会导致重刑主义。

其次,经验证明,重刑化的做法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一味重刑化会让国民的法感情迟钝化,且导致犯罪的最终侵害之间没有区分。

因此,在当下中国,通过犯罪化“立规矩”远比实行严厉处罚更重要,当务之急是扩大犯罪圈以严密刑事法网,但在处罚上尽可能轻缓、灵活,重刑化不是立法指向,刑法立法的政策思想应当定位于“严而不厉”。

(三)可以考虑制定单独的轻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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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重罪轻罪规定在同一个刑法典中,适用同一套刑罚体系,既会带来刑罚适用上的困惑(可能导致轻罪重判),也在社会管控上捉襟见肘,对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无法提供更多的实体法支撑。

建议将3年有期徒刑作为我国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对轻罪大多可以判处缓刑,而重罪原则上要予以监禁。

制定轻犯罪法,要增强刑罚手段的灵活性,尽可能实现轻刑化。与轻犯罪法的制定相配套,要大力推行程序法改革,以快速简易程序轻缓处理大量轻微犯罪,在实务上扩大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从而使立法上的严和司法上的宽相互呼应,以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有效预防社会一般人犯罪,同时展示司法的人性关怀,推进特别预防。

(四)在修改刑法总则方面下足功夫

目前的多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都是在修改分则的规定,在未来的立法中,对总则的修改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1.拓展刑法典总则的规模。中国刑法总则仅有101条,亟须“扩容”,应当大量增加刑种、保安处分措施、数罪并罚制度、财产没收及返还的相关规定。

2.补充完善刑法总则中关于罪数的规定;增设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的其他正当行为(如被害人承诺等)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应设立专章,进一步加大死刑限制与减少的力度等。

3.为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应当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将以往的酌定量刑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从而为程序性改革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撑,使改革于法有据。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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