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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题和答案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41

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重点知识!

法理学重点知识脉络

在综合理论考试中,法理学所占比例较大,总分数为60分。综合近几年考试情况,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掌握应作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一)基本概念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与法律规范;(2)法的规范性与概括性;(3)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6)一般法与特别法;(7)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8)公法与私法;(9)普通法与衡平法;(10)制定法与判例法;(1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12)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13)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5)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立法体制与立法程序;(2)法的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4)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方法;(5)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7)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8)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9)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概念。

主要有:(1)法律效力与法律溯及力;(2)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3)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4)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5)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6)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7)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8)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0)演绎推理与归纳推理;(11)确认式法律事实与排除式法律事实;(1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14)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对以上基本概念,考试时可从选择题和判断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二)基本原理

1.关于法的一般原理。

主要有:(1)法的形式特征及法的本质特征;(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4)法的局限性;(5)两大法系的区别;(6)法律原则的作用。

2.关于法的创制的基本原理。

主要有:(1)法创制的基本原则;(2)法创制的基本程序;(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3.关于法的实施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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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3)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4)法律责任的构成;(5)归责遵循的法律原则;(6)法治观念与法治原则;(7)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8)法与道德,政策的关系。

对以上基本原理,考试时可从论述和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考察。

法理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下列地方容易在考试过程中出现混淆,复习时要注意分辨,以免选择、判断题上丢分过多:

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习惯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及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中西法律传统,在六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而不是行为、思想关系、物质关系、经济关系,对此应能正确区分。

5.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社会主义时期相适应,注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和更替的条件(社会革命)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7.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实例题中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有一定的交叉。

9.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10.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性。

11.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与隶属型关系,注意它们之间有一定的交叉性。

12.区分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宪法学重点知识脉络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4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这种形式上的分类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但它不能揭示出宪法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列宁根据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将宪法分为虚假宪法与不虚假宪法。

5.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宪法与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和精神。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考生应当掌握这几个原则的来源、基本内容、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不同的表现形态和本质上的差异。

6.宪法规范的含义主要特点必须掌握。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是宪法的载体。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为国家和国家机关。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宪政是宪法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宪法的生命所在,没有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考生必须掌握宪政的含义、特征以及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在我国,实行宪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首要标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考生应当了解和掌握。

8.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是宪法得以真正落实的重要环节。

考生应当掌握宪法实施的含义及基本构成以及法律冲突机制的含义表现与解决。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考生必须掌握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含义,知晓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并非是随意进行的,而是由有权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考生应当知道我国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机关和程序。

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体制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体制,二是以英国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体制,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机制。这里涉及一些宪法史上的年代、事件需要考生牢记。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的工作方式、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等。上述审查方式的具体含义考生应当掌握。关于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主要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人民群众的保障监督等内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

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同时对公民的选举权利有着严格而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一点内容考生应当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是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得以真正实现的关键,因此,选举的民主程序非常重要,考生应用心掌握。选举的民主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以及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

4.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一起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

如果说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从横向体现了国家政权体系的话,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就是从纵向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体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我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考生应当掌握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决定一国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考生应当了解我国实行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的历史原因和民族原因。

5.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在多民族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又能够很好地解决民族问题,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生应当掌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记住宪法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内容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内容。

6.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贯彻。

考生应当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重点掌握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了解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考生必须重点掌握。在学习和理解时应当和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内容结合起来,有助于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总体上说,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理论,包括公民、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含义,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确切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新发展。考生重点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新发展。

二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这也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这是重点问题。

三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其内容十分广泛,考生应重点掌握,细心体会。

四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考生应对此予以了解。

(四)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等,除此以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宪法所规定的原则。

考生应当掌握——以法条记忆为主

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以及全国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产生和任期以及职权。

4、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以及职权。

5、中央军委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7、(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以及职权和责任。

附件:

重点法条提示

1.《宪法》第1-9、30-32、34、37、40、41、43、57-69、74、75、89、95、97、100-103、112、113、114、115、127条。

2.《宪法修正案》第2、10、11、13、15、16条。

04年修正案的全部内容到时候结合新指南的论述系统理解——尤其是人权,私有财产保护等3.《选举法》第2-5、7、9、16、27-29、31、38、41、44、45、47、49条。

法制史重点知识脉络

中国法制史上下四千余年,内容极为丰富。

从时间顺序上看,可以按中国历史发展的客观阶段,按政权的变化分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及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革命根据地等重要时期。

从整体上看,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中国历史上的政权变迁一样,有一种历史的联系性。也就是说,从夏朝以后,中国的历史就是代代相因,不能割断。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从无到有,从简单到丰富,在不断地发展进步。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中国历史的发展,包括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把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制历史大致分为奴隶制法制(包括夏、商、西周及其春秋时期,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476年)、封建制法制(包括从战国至清朝前期,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近代及中华民国法制(包括清末、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权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及新中国法律制度等几个大的发展阶段,也可以分为习惯法时代(夏、商、西周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自春秋中期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清朝)、近代法时期(包括清末及民国法制)、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时期等若干时期。可能不同的教材,所采用的分期、归类的方法不尽相同,但还是有共同的规律可寻的。

(一)从纵向看本课程的复习重点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招生考试的试题情况看,在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中,古代部分(包括夏、商至清末以前)的试题比重大于近代(指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民国若干政权的法律制度)及革命根据地部分。其中,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相对于近代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而言,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比如说,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刑事法律原则与刑事政策、民事婚姻制度、司法诉讼制度,等等,都是对后世有重大影响重点问题。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5.隋唐时期。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特别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成熟的标志。因而唐朝法律制度的若干内容,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重中之重。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6.宋元明清时期。

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编敕活动、北宋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司法机关的变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结构体例、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等诸多内容。

7.清末时期。

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蜕变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也艰难地开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8.民国时期。

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在此期间,先后存在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在20世纪初的特殊社会环境下,中国近代法制开始艰难迈步。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9.革命根据地时期。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人民群众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活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诉讼制度及马锡五审判方式等,都是复习的重点。

(二)从横向看本课程的复习重点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夏商时期,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西周初年,周统治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而在战国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可以基本掌握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

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重罪十条、十恶、奸党罪,等等。诸如亲属相容隐、八议、官当、类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各时期刑罚体系的改革、刑罚种类的变更,这些都是复习、考试的重点。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

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行政法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附件一:法制史112题给大家测试一下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美名,()是贪得无厌,()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4不用命戮于社是夏启《》中记载得一条最早的军法。

5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二曰()三曰()。

6西周有三宥之法,即()()和()。

7西周时期过失称为(),故意称为(),惯犯称为(),偶犯称为()。

8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9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

10()集各国立法之大成,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11西周时期,凡是民事案件一般称为();刑事案件称为()。

12西周时期在审判结束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称为(),犯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

13圜土所关押的是特定对象,即未达到处以五刑程度的轻微犯罪者,当时称为(),并由()专门管理。

14()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是加在颈上的木制刑具。

15汉律有《九章律》《》《》和《》。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题和答案

16东魏的《》有刑事法律的性质。

17西魏编有《》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法律形式。

18官当正式规定在《》和《》中。

19秦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凡是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承担()的责任;凡是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使罪犯达不到判刑标准的承担()责任;由于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承担()责任。

20汉朝规定治安官吏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罪。

21徒刑最早在()朝时已有。

22秦朝把讯问被告称为(),庭审案件称为()。

23秦朝规定在押犯在接到判决后,如表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称为()。

24秦朝规定()()()等耻辱刑。

25汉代死刑分为三种()()和()。

26汉朝统治者为了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此种刑罚称为()。

27秦朝()作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8秦朝时在发生重大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

29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置(),凡是京师与中央机关有滞狱和冤狱及司法官违法行为,都有权加以监督。

30北齐时期正式设置()。

31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把称为()。

32汉起诉形式分为两种: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

33西晋已在朝堂外设(),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

34汉朝审讯被告,称为(),在审讯取得口供后,为防止犯人翻供,实行()制度;判决后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称为()。

35南朝创立(),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之逼供。

36《》在吸收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37自《》修订完后,唐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8《》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39宋朝法律形式除了律令格式外还有()和()。

40《》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41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体现为()()()()()等特权方面。

42《宋刑统》对动产中的()阑遗物()无主物()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43唐朝时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附计利息的称为()。

44宋朝实行盐茶()()官营专卖。

45唐代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的是()。

46唐代御史台下设()()()三院。

47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和监察御史为()前往审理。

48唐代起诉制度存在两种形式,分别是()和()。唐还规定了直诉制度,凡有冤无处申者,可以通过()和()向皇帝告诉。

49宋太祖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又另立()是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50唐代在地方上州设()或()加强司法机关,又在县上设()。

51宋代在州县上设立()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52宋代实行()即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改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审理,改换司法官审理,称为();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

53唐太宗时期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改为()。

54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后来又修订了一部完备的法典是()。

55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的是()。

5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是()。

57《大清会典》也称五朝会典:()()()()()。

58清政府专门设立了()作为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

59元代设立()取代大理寺主持审判。

60元代设立()专理蒙古贵族王公案件;设立()专理宗教审判;还设立()兼掌军法审判。

61奸党罪为()朝创立,上言大臣德政罪也为()创立。

62明朝死刑分为()()两种,分为()和()两种处理情形。

63明朝凌迟刑正式载入了《》。

64枷号是()朝创立的耻辱刑。

65*元朝把居民分为四等,分别是()()()()

66清入关后,即在北京周遍地区(),分配给满洲贵族及八旗军士。

67明清在有关遗失物埋藏物和无主土地方面,突出了()原则。

68明清时成立契约一般都有附署人,主要有()和(),合称()。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为(),借贷租赁契约的附署人称为()。

69()朝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

70清朝第一部正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71明改御史台为(),与刑部和大理寺合称为()。

72明清家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权和()权两种,其中教令权又包括()和()权

73*明清时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即一子继两房为()。

74明按省把全国划分为(),共设()110人,直属督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

75明清主审机关是(),()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76明起诉方式与前代相同,分为()()两种。

77明朝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共同审问罪犯,然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称为()。

78明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称为()。

79明成祖建立宦官特务机构,称()。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题和答案

80清案件经秋审或朝审后,分为四种情况处理,分别为()()()()。

81()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82清预备立宪活动中,颁布的两个宪法性文件是()和()。

83()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84()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85清末商事立法的第一阶段主要由()负责,第二阶段由()主持起草。

8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采用()的体例。

87清末曾改刑部为(),大理寺为(),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并在诉讼程序上实行()

88清时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在()及随后的()中。

89中国历史上唯一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是()。

90*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律中。

91准五服以制罪首立于()律中。

9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

93()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94()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95()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96中华民国时期,诉讼程序为()制。

97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是()。

98抗日时期边区创设新罪名为()和(),并创设新刑种为()。

99规定六禁的法律是()。

100清末公布的过渡性刑法典是()。

101与《大清新刑律》篇章体例相同,并且是在《》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的是()。

102八议确立于()律中。

103十恶确立于()律中。

104《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于()时期。

105《陕甘宁施政纲领》公布于()时期。

106《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公布于()时期。

107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分为四级,中央设()。

108《名例律》最先规定于()律中。

109夏朝普通监狱称为(),中央监狱称为()。

110商时的监狱称为()。

111春秋决狱的特点是()。

112重罪十条首立于()律中。

以上内容有所变动请结合当前新书变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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