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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说 法律小说排行榜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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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说 法律小说排行榜前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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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秦瑞秋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武侠宗师金庸(原告查良镛笔名)起诉江南(被告一杨治笔名)《此间的少年》(以下简称《此间》)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4月25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案号:(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引起业界极大关注。

《此间》是江南创作的一部校园小说,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郭靖、欧阳克、杨康、王语嫣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虽然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性格和故事情节,但并不是对原作的抄袭,而是将原作进行了再创作,形成了全新的故事内容,表达了新的思想。从文学概念层面而言,《此间》系“同人”作品。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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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著作权法问题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原告金庸老先生所著《射雕》等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是《此间》所涉人物名称等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案的裁判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的法律规制和保护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由于案件审理仅告一段落,并未审结,今天的“漫说知识产权”仅就该案的核心问题,即“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要素作简要的分析,也请各位大咖斧正。

✎ 一、单纯的人物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而言,人物名称仅能起到符号作用,虽然经过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但很难达到“我叫MT”一案中确定的“相对完整地表达或反映作者思想、传达一定信息”的标准,②难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 二、单纯的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也难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庄羽诉郭敬明案的判决,“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③

✎ 三、应当结合情节作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这是因为:一方面,人物设置(包括姓名、性格特征和背景)及人物关系是情节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正如庄羽诉郭敬明案的判决所述,“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④因此,在判断《此间》是否超越了借鉴的界限进而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时,基于人物设置而创造的故事情节才是需要考量的核心要素。⑤

第一,从“抽象—具体”维度考察,情节越抽象就越有可能被归为“思想”,反之就容易被纳入“表达”。红学爱好者富振华在看到霍国玲姐弟发表的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后,受到启发,围绕霍氏姐弟提出的观点,撰写出版了一部25万字的章回体小说。后霍氏姐弟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法院最终认为富的行为不构成侵权。⑥事实上,霍氏姐弟在《〈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提及的观点是具有一定情节内容的,即曹雪芹的青梅竺香玉被雍正选为皇后,后曹与竺合谋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自杀,曹写下了《红楼梦》,用隐晦方式揭示雍正暴死的原因。但这些情节仍较为抽象,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曹与竺合谋毒毙雍正”的情节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第二,从数量比对维度考察,只有对原作品情节的借鉴达到一定量,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提出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判决从区分“表达与思想”入手(排除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的基础上),对两部作品的表达从人物、人物关系、事件发展、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比对,进而层层抽象过滤。最后判决认定《宫锁连城》与《梅花烙》之间存在十几处重要情节的相似,且逻辑推演、整体内容都具有一致性。而这些情节前后串联构建起整个故事的推演,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足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因此,《宫锁连城》与《梅花烙》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⑦

第三,还需要考察排除情形,已进入公共领域或被前人广泛使用的,以及其他缺乏独创性的情节是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沪剧《胭脂扣》案中,《胭脂盒》与小说《胭脂扣》在部分情节上相似,如男主角陈振邦与女主角如花的恋情遭到陈家反对,导致他们双双服毒殉情。判决认为,这很难说是独创的情节,因为富家子与风尘女相恋而遭家庭反对,恋人因此殉情是爱情题材文学作品中惯常的表达。⑧

再举个栗子,由于《西游记》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对其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和改编。

经过以上三方面综合考量后的情节比对,可较为全面地分析涉案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将视线拉回到《此间的少年》案。该案的纠纷源于江南在《此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说中的知名人物,而《此间》是否将情节建立在原小说的基础之上,还是只使用了相当数量的人物姓名、人物之间的关系、部分人物的性格,以及部分人物的简单背景等,都需要根据证据比对予以准确判断,此处不能妄下结论,让我们拭目以待法院的判决吧!

P.S :

瑞秋利用午休的时间看了庭审直播,错过了精彩的法庭调查,但赶上了同样精彩的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实际上,该案著作权部分还有关于“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合理使用”的争议,等判决后,瑞秋打算就这些问题再作一期更为深入的“同人”作品的推送。

参考文献:

1.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版;

2.王迁:《〈此间的少年〉事件初析》,微信公众号:智合法律新媒体,2016年10月26日;

3.杨宁:《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之辩辩辩》,微信公众号:知产库,2016年10月28日;

4.王勉青:《同人小说的法律前路》,微信公众号:上海法治报,2016年11月12日;

5.邱政谈、孙黎卿、翁才林:《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侵权谈》,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16年12月1日。

6.《“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天河法院落锤审理》,微信公众号:天河法院,2017年4月25日。

注 释:

① 广义的同人,可以是某部作品衍生出来的二次创作,也可以是非商业性质的原创作品,有文字、漫画、动画、游戏、音乐、视频等多种形式。本案涉及的是狭义的同人,即对某部原创文学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形成的作品。同人作品会使用原作的人物,也可能同时使用原作的故事背景、主线剧情等。(引自李红笛:《同人作品的法律困境》,载《检察日报》,2016年11月25日,第5版。)

②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③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判决书。

④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判决书。

⑤ 情节是由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故事发展线索等许多要素构成的。(引自王迁:《〈此间的少年〉事件初析》,微信公众号:智合法律新媒体,2016年10月26日。)

⑥ 案情参见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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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判决书。

⑧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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