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 英国法律和中国法律的区别
编者按:本文原载于《检察风云》2017年第18期,感谢作者慷慨授权。
作者简介:杨先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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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将当今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划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前者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后者则以法国、德国等大陆国家为典型。普通法其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非法典化的,法律规则主要存在于法官以往的先例判决中,法官的判决引用的依据是以往的判例,因此又被成为判例法或者法官法,相比之下大陆法最大特点是法律规范是法典化的,法律规则存在于立法者制定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官在判决中引用的依据的主要是成文法。除了这些差别,在法院体系、法官角色、诉讼模式、证据规则等方面,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非常大的区别。英国(主要指英格兰)是普通法的母国,为什么普通法会在英国产生?推动其成熟完善,独树一帜的因素有哪些?比利时法律史学者范·卡内冈教授创作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给我们提供了全方位的解答。这本书主要论述了与英国普通法诞生密切相关的三个因素:王室法院体系、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
一、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和普通法的形成
古代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就像《权力的游戏》里描绘的,国家的界限是不清晰的,国王的衰弱是纷争并起的征兆,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的政治家族明争暗斗、彼此挞伐,只为获得王冠,让世人臣服。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军队,战胜了英王忏悔者爱德华的继承者英王哈罗德。哈罗德战败身亡,伦敦不战而降,威廉被加冕为英国国王,法国人统治英国的诺曼王朝开启。对于入侵者来说,他们要考虑的头等问题是如何有效的统治自己的殖民地。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征服者的统治智慧、能力和技艺。除了生物学上民族联姻融合,语言融合,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封建制的建立的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制度安排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事实上并存了。
诺曼王朝给英国带来欧洲了封建制,“英国的封建主义是诺曼征服的产儿”,在诺曼王朝的影响下,英国成为“西方最完美的封建王朝”。封建制意味着主权在国王及其封臣之间进行分割,国王将其领土分给封臣,大的封臣作为大领主再将其从国王那里获得的土地分给下面的小的领主等,这样层层分封。领主在其领地范围内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包括司法权。国王和封臣之间事实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是比较清晰的。在传统的封建制下,国王虽然通过封建制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团结,但是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是受到制约的,王国和封臣之间由于政治的分裂经常会出现矛盾,甚至叛乱等,这也是封建制国家的一个不稳定因素。但是诺曼统治下的英国的封建制则不同,英国国王比欧洲其他封建国家的国王权力更大,由于英王威廉实施铁腕统治以及有强大的征税权和财力,其拥有雄厚的军事力量和对地方贵族的控制力,而“自12世纪的英格兰的确很快变成了一个半官僚化、半科层化的国家”,这意味着英国在12世纪已经变味相当中央集权化的国家,这一点与法国等封建国家大为不同,后者结束政治分裂,实现中央集权的时间要晚晚得多。与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同步的是,英国国王建立了统一的王室法院体系,王室法院体系是英王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体现,而这对普通法体系的形成也至关重要。
英格兰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事实上为所有普通自由民提供了一个一审法庭,其中包括中央王室法庭(民事、财税、王座法庭等)和各类巡回法庭。王室法庭是国王加强王权统治,解决地方纠纷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侵入了原来由领主或教会主导的地方司法领域。王室法庭体系的创立对普通法在欧洲的形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是王室法庭,尤其是巡回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掌握了地方习惯法,而习惯法是普通法的来源。在英国地方流行的是各种日耳曼习惯法,而日耳曼习惯法是与罗马法、教会法等十分不同的法律体系,王室法庭的建立为了解、保存和发展地方习惯法提供了机会。二是王室法庭系统的建立为英国的法律统一提供了机会。随着中央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的常设化和法官的专业化,通过累月的审判活动形成案例集成,英格兰逐步建立了统一的法律规则,这就是适用于全英国的普通法。三是王室法庭体系的建立满足了民众对司法救济的需要。王权介入地方事务也建立在存在需要的基础上,尤其是围绕地产的纠纷中,一些自由民或小的领主无法在地方封建司法系统中获得有效救济,此时,国王的法庭的干预为他们提供了救济途径,国王从而成为正义的象征,王室法庭变得更为正当化,最终推动了普通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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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状制度的发展与普通法的形成
虽然王室法庭为当事人打开了救济之门,但是在普通法形成历史进程中,还需要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制度加以保障。比如,如果想在王室法庭提起诉讼,还必须得到一种专门的有着国王签名的启动司法程序的王室令状,即起始令状(original writ),它由国王文秘署签发,凭借它可以启动在王室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起始令状指明了诉讼请求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双方争执的标的,以及其他涉及传讯、陪审团着急等问题的内容。
作为一种诉讼文书,令状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整体上是由原来的行政管理的工具演变为司法化的文书工具。比如起始令状,其最初一种行政命令,经历了逐步的司法化的过程。“启动司法程序的普通法令状的历史起源可以在央格鲁-撒克逊国王的行政令状中找到,后者则是通过强制命令恢复占有或者补偿来对非法侵害进行矫正和救济的,它是在对案件是非曲直进行简单调查后采取的警察式(行政)措施,因而显示了极大的便宜性而很少正规程序的意味。”行政令状虽然看似迅速和直截了当,但是“基于一方陈述而签发的令状,势必导致冲突、不公平极他们力图反对的混乱无序”。也就是说行政命令式的令状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好的方式,令状逐渐由解决实体的问题的官方命令转变为启动某种诉讼程序的文书。比如在涉及侵占土地的纠纷中,王室令状的内容最开始可能是“xxx必须返还占有”,逐步转变为“xxx必须返还占有,否则要出庭应诉”,再到后来则演变为“xxx于xx日内到法庭应诉”。令状不再解决实体问题,而演变为一种诉讼程序文书。总之,王室令状的发展使得以王室法庭为主场的司法成为解决纠纷、实施统治的重要方式,这也为普通法国家的司法中心主义特征打下了基础。
令状制度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效果是扩大了王室法庭的管辖权,从另一角度讲,也意味着地方的封建法庭、教会法庭等的管辖权缩小。由于地方上纠纷类型日益增多,衍生出了新近侵占令状、收回继承地令状、地产性质诉讼令、最终圣职推荐令等多种令状,发展出了特种类型的格式诉讼,其实就是案由的多样化和确定化,这些令状解决的问题种类越来越多,事实上等于扩大了王室法院的管辖权。这也表明王室法庭解决纠纷是有效的,所以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在王室纠纷打官司,这也推动了普通法体系的发展。王室法庭体系,以令状为载体的格式诉讼,再加上事实查证的方法,共同构成了普通法体系。
三、陪审制的演变与普通法的形成
英美法系国家实施陪审团审判,是区别于大陆法系司法活动的一个显著特征。今天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是案件事实的调查者,罪行的的认定者,他们与职业法官一道扮演着案件审理者的角色。但是普通法系陪审团的这一角色定位并不是开始就是这样一成不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陪审制最初是作为一种审判活动中的证据制度而存在的,它与神明裁判、共誓绦罪、决斗一样,是一种举证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举证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普通法的成型和发展是围绕一种特别的举证方式——陪审制而展开的”,由骑士或者普通自由民组成的陪审团在王室法官面前作出裁判逐步成为了刑事与民事审判的核心。
关于陪审制的的起源,研究认为,它是“被采纳而不是被创制出来的”,也就是说它存在于传统中,但它既不是纯粹的诺曼产物,也不是完全的英国产物。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加洛林王朝的咨审调查(一种行政调查的工具)制度以及英格兰传统中存在的地方陪审团制度,它似乎是两种制度融合的产物。陪审团的成员最早是一些对王室法官要了解的信息知情的邻人,更类似于辅助法官做出裁判的咨询人员或者说证人,最后逐步发展为事先对案情并不知情的独立的事实查证者。而有趣的是,由这些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凭借经验和知识去查明事实并不认为是不合理的,这大概是因为在仍处于中世纪的欧洲,由12个普通公民来审理案件本身比神明裁判、决斗等方式要文明、理性的多,陪审团审判本身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虽然跟近代的专业法官裁判制度比起来,它看上去非常古老而陈旧。“王室法庭的成功与陪审制的胜利,以及神裁、宣誓、决斗的衰落甚至是部分消失并肩发生,它意味着一种理性的查证方式对于那些古老的、非理性的、诉诸上帝或者其他神秘自然力量的方式的胜利”。
总之,诺曼征服给英国带来的并不是与传统的彻底割裂,也不是外来制度的彻底胜利,而是本土和外来事物的融合发展。在司法制度方面表现为三种因素共同作用催生了全新的独树一帜的普通法制度,即征服者基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而创造的王室法庭体系,对英格兰传统中保留的地方习惯法的继承以及陪审团审判成为理性的证据制度。普通法的形成发生在诺曼征服后的一两百年间,相对于英格兰来说,那时的欧洲大陆在司法制度上还处于野蛮时代。
编辑:Ceci_Zhang, lanceguin, Zj_h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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