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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34

主 题:《法学名师周洪江带你解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时 间:5月23日(周二) 晚七点

主 讲:法途名师@周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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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早已经心痒痒了吧,途途太了解你们了,先来个“前菜”过过瘾吧,一起来看看法途司考@周洪江老师亲自撰写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7年国家司法《民法》考试大纲解读

一、2017 年《民法》大纲总体变化

为有效衔接民法总则中新增的内容,更好地贯彻实施,2017年司法考试在这方面会有体现,相应大纲要求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动。包括内容顺序上的调整、考点的增删、考点的调整。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增的法律法规对附录的法律法规做了修订。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占分最多的学科,最近五年平均分值均为 91 分左右,随着我国民事立法不断完善,本部分考查考点也越来越多,在复习中,考生应当注意结合最新增加的司法解释,理解和记忆相关理论知识和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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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点变化比对

章节2016 年大纲内容2017 年 大 纲 修 订 内 容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 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禁止权利滥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 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一章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财产权 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 形成权、抗辩权 绝对权与 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 念 、民事权利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无第一章第四 节

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货 币、有价证券(概念、法律特征、类型)

民事权利客体:

物(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人格利益、无体财产、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章一第五 节无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行为);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 合;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第二章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二章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监护人的设力(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监护的设力(法定监护、意定监护)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二章第四节无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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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二章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 户与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第一 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的分类(民法学上的分类营利利法人非营利利法人特别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章程

第三章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法律律地位法人组织机构的概念和类型(意思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成立、变更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方式)法人的成立的要件

法人的成立、变更更和终止: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解散法人的清算注销登记)

第三章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和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决议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四章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无无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章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第四章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始期与终期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第四章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虚假行为、 恶意串通行为 、 违反强制性规范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四章第六

可变更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四章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人实施的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

第五章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类型(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第五章第二节代理权:代理权

代理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职务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六章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章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期间:

期间的含义、期间的效力期间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十三章第二节

债的发生:

缔约过失

第十七章第一节

合同的立: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十九章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第一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责任、 赔偿损失责任、违约金责任 、 定金责任

第二十章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三十四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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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法律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三、法规增删说明

(一)新增3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年3月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年3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 号公布自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11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新增考点举例

1.基本原则:

增加“绿色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删除“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2.出生时间顺序

其他证据→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3.新增“胎儿权利保护”

4.无人不能打酱油、不能接受赠与,限人可以

5.监护有顺序限制:

父母→祖外→兄姐→其他

6.指定监护人前置程序(原来有前置程序)

7.新增临时监护、撤销监护

临时监护:两委一政

撤销监护:《民法总则》第36 条

8.死亡宣告已经无顺序和主体限制儿子死后,妻子要求宣告失踪,父亲要求宣告死亡,听谁的?!听父亲的!!!

9.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是死亡之日

10.死亡归来之日,配偶可以发表书面声明不恢复夫妻关系

11.法人分类变更: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营利利法⼈:企业法人、其他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2.限人年龄:8周岁

13.第三人欺诈VS 第三人胁迫

核心区别:

没有被欺诈人,知道对方被欺诈了了,对方(受欺诈人)可以撤销没有被胁迫的人,不管知不知道对方被胁迫,对方(受胁迫人)均可以撤销

14.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限:3个月

15.《民法总则》第171 条第3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6.见义勇为:

①侵权人赔偿+受害人可以补偿

②受害人应当补偿

17.诉讼时效,2→3

18.无限人对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理理终止日开始计算时效

1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18 周岁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0.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另行计算6个月。

——end——

看完《民法》考试大纲解读,是不是还不过瘾?今晚七点,我们再继续学习2017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的其他内容,不见不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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