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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宣传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37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宣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第五条 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人员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

(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

(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

(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

(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八)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提倡公共场所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使用规范汉字。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宇;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第九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二)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工作,拟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做好相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第十四条 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对违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七条 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出处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

(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语言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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