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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频道:医疗百科 日期: 浏览:1246

前不久,小管家和大家分享了重疾险购买过程中常见的几大陷阱的分析,当下眼尖的小伙伴看完后就紧接着问了小管家几个问题:文章中提到将“全残责任”额外列入到“全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中,这一情况其实并不如想象中美好。那么,这是不是就代表着以后在购买保险时无需过多纠结产品中是否有额外附加的全残保障?保险合同中对“全残”的概念又是如何定义的呢?全残保障究竟有多重要?

接下来,针对这些疑惑,小管家就和大家基于保险合同中的“全残责任”来一探究竟。

一、 什么是“全残”?

很多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都会觉得全残责任实现全额赔付是一条极其优惠的规定,但小管家就想先问一句“小伙伴,你知道保险合同中关于全残的界定是什么样的吗?”

全残,在理赔上实现100%的保额赔付。目前涉及到“全残”的险种主要有重疾险、寿险和意外险三类。

眼下很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都会包含“全残”责任,比如华夏的华夏福、泰康乐安康、人保的无忧人生、平安的平安福等热门保险产品都基本囊括了这一保障,并且类似重疾险产品对“全残”的定义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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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有“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气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是保险合同关于“全残”概念的解释和范围的界定,小管家认为其中包含的内容非常值得投保人深究,因为生活中由于对全残二字理解出现偏差而造成的保险纠纷屡现不爽,比如简单地将丧失劳动能力等同于全残而最终不能获得相应理赔的现象极其常见。

典型案例分享:

小李购有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2016年小李在家突发脑溢血,身体行动大受影响,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却遭到意外拒绝,这之后小李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最终被法院驳回。其中的原因在于,小李以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所作鉴定作为其达到全残证明材料,但该机构仅针对劳动能力是否丧失进行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属两个不同范畴,因此其诉请最终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要看清条款,尤其是有关“全残责任”的条例,因为保险理赔始终坚持的一条原则就是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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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重疾险对于全残责任范围的界定与意外险中规定的一级残废的标准完全相同,但不同的是重疾险中的“全残”责任有可能是疾病导致的,也有可能是意外导致的,而意外险中的一级残疾必须是由意外导致的,也就是说,两者导致全残的原因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不能将两者在这一块上的规定等同起来。

二、 附加的“全残责任”究竟重不重要?

这也是大家在有关“全残责任”的几个问题上最为关心的部分,额外的保费支出是否真的花在了刀刃上,还是说根本只是多此一举的行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小管家只能说见仁见智,不过在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中,基本上有7种左右的病种与附加的全残责任形成了相互叠加,具体如下:

1. 脑中风后遗症界定的三项条件(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项或三项以上)分别与 “全残责任”中的第2、3、4、5、6、7、8项均有相似和重复的部分,而且赔付比“全残”的标准更宽泛,并不需要达到“全残”的标准;

2.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与“全残责任”中的第7条、第8条基本实现重叠;

3. 多个肢体缺失的赔付标准与“全残责任”中的第2、3项责任完全相同;

4. 重大疾病中的双目失明和“全残责任”中的第1项相同,并且赔付标准更低、更容易达到理赔标准;

5. 瘫痪中的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既能永久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2、3、4、5、6项的责任重叠;

6. 严重脑损伤中规定的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和“全残责任”中的第7项责任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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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与“全残责任”中的第8条基本一致;

由此可见,重疾险的前25种重大疾病已经包含了大部分可能由于疾病和意外导致的全残,并且从某些角度上来看赔付标准更低,因此,如果单纯从这一方面来讲,附加的“全残责任”更多的只是感官上的美好,实际存在的价值和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总而言之,小管家认为,每家保险公司在设计具体条款时,有的很复杂,有的很简单,有的在叙述上会比较累赘,有的则非常简单直接,有的看似责任很全,实则华而不实。因此,对于一份保险产品中是否包含全残责任,其实无需过多在意,因为它并不是判定一个保险产品好坏的决定因素。最终考察一个保险产品的优劣,需要进行全方面的对比。

保险分析师:沈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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