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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34

来源:综合自凤凰网、墙艺术、Sohu数字之道、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络等

最新消息

刚刚,北京时间12月20日下午,东京地方裁判所对“江歌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世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一度似乎晕倒。

果然没有判死刑!

△ “江歌案”嫌犯陈世峰

为什么这么恶劣的杀人事件不判死刑呢?这与日本极低的死刑判决率和死刑核准率有关。

这3个日本案件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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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是这样的…

先看看下面这3个比陈世峰还恶劣、还变态的案件。

阿部定事件

1936年5月18日,一名男子被勒死在日本东京都的一家茶室里。警察来后,发现男子是被丝绸腰带勒窒息而死的,下身沾满血迹,生殖器被割掉。床单上写着:“仅仅定吉二人”,男子大腿上也写有血书“定吉二人”。死者叫吉藏,是一家鳗鱼饭店的老板,有一个32岁的婚外情人:阿部定。

三天后,嫌犯阿部定被警方逮捕,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她说,割下情人的生殖器,只是为了不让别的女人碰到。

在审判时,阿部定被东京大学的精神病教授鉴定为患有“淫乱症”,杀人是由于“痴情所致”,因而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后,日本举国特赦刑犯,阿部定得以提早出狱。在警方的帮助下,她甚至换了姓名,开始新的生活,曾做过温泉旅店服务员、酒吧老板娘等职业。后来,根据「阿部定事件」改编的话剧、电影、小说,直到今天还在广为流传。

光市母子被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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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日本山口县光市,一对母女被杀害。母亲不仅被杀,还被奸尸,被杀害的孩子年仅11个月。4天后,凶犯福田孝行被捕,并承认了自己的罪行。然而直到今天,20年过去了,他依然活着……

△ 凶犯福田孝行

开庭时,福田说了一句:“真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原谅的事”,法官便认为他有真诚的悔改之意,一审判其无期徒刑。其实在日本,针对未成年人( 案发当年福田18岁,按照日本法律20岁为成年人)的“无期徒刑”一般约等于7、8年的有期徒刑。于是被害人弥生的老公本村洋提起了上诉。

△ 被害母女

2002年案件进行二审,为福田辩护的律师团,给出了如同案件本身一样骇人听闻的辩词。

对于杀人行为是是这样解释的:“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的,因此被告因为渴望母爱,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地拥抱了她,闯入民宅并非出于强奸的目的,而是想求取母爱….”

对奸尸行为是这样解释的:“被告人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是一种仪式。”

对残杀幼儿行为是这样解释的:“用绳索勒死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福田想让夕夏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 庭审现场

你以为这种辩词真的太侮辱人的智商是吗?可日本的法官真的就是相信,二审的福田依旧被判无期徒刑!直到他的一些私人信件被曝光:“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地骑了上去…这样也有罪吗?!”“这世界终究是恶人获胜的,七八年后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

信件曝光后,又经历了许多许多年和许多许多的波折,福田终于被判死刑,但至今未被执行……

日本熟男杀手木岛佳苗

2008年,日本的社交网络上出现了一个以“佳苗厨房”为网名征婚的女性,以此诈骗急求配偶的富有中年男子。在她的自我介绍中,称自己擅长做菜做点心,喜欢成熟男性,合得来还可以闪婚。一时间吸引了大量男粉丝,希望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真实的“佳苗厨房”原名为木岛佳苗,是日本北海道人。

△ “佳苗厨房”在社交网络上的自拍照

2009年的1月、5月和8月,3名中年男子先后被发现死于家中。嫌犯木岛佳苗接连从这3名单身男子身上骗取大量金钱,通过烧炭的方式将他们一一害死,并制造了对方“自杀身亡”的假象。日本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木岛佳苗提起公诉,她都拒绝认罪。警方顺藤摸瓜继续调查,发现受害人远不止3人,媒体称木岛佳苗为“黑寡妇蜘蛛女”。

△ 真实的“佳苗厨房”

更为离奇的还在后面。一、二审都被判处死刑的木岛佳苗,不仅在狱中吃的好睡的好,还继续在网络上维护着一个名叫“木岛佳苗的监狱日记”的博客,与外界分享她牢狱生活的同时,再次获得了众多男性粉丝。甚至,在狱中和其中一名60岁的男粉丝结婚了……但第一任丈夫在婚后不久出了车祸,她立刻另嫁他人,在监狱中结了两次婚。

△ 木岛佳苗

如今的木岛佳苗,好好的活在监狱里。她的事迹,还被改编成多个影视剧,比如《圣女》、《索多玛的苹果》和《Legal High》里的杀人蛇蝎女。

再来,我们看看这个

日本十年司法数据告诉你

江歌案凶手为何不判死刑

日本近10年执行57起死刑 超8成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害人

公开资料显示,日本自1993年元月以来总共执行108起死刑,近十年行刑人数57人。

从判例来看,死刑判决有有考量“杀害者人数”的倾向,被杀害者在3人以上时,往往会适用死刑。对于被杀害者为两人或以下的杀人及强盗杀人案件,最高裁判有的是死刑,有的判处无期惩役。

受害者为1人的情况下被执行死刑案子共9起,其中8起案件犯人多有其他犯罪前科,其中6人更是曾因杀人而服过刑。这种情况法院多会认定凶手无悔改之意一再作案,对社会具有危害,因而判处死刑。

唯一一起只有单一受害者判死刑的案子发生在2007年的一起绑架杀人案中。被害者母亲知道按日本司法惯例:只有一名受害者凶手可能不会被判死刑,于是发起了全国签名请求判处凶手死刑的活动,最终超过30万日本民众参与签名。这些签名后来被交给了法务大臣,同时嫌犯父亲也请求法庭判处儿子死刑。最终鉴于罪犯绑架受害人后对其进行了虐待、并用棍棒虐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三名凶手中的两人被判死刑,其中一人已被行刑。

在日本,除了死刑判决非常谨慎,执行时间非常长。

近10年日本超7成死刑犯等待执行时间超过3年

死刑在判决后有漫长的上诉程序要完成,即便用尽所有上诉机会,还必须由法务大臣(法务相)签署执行令后方可执行。而多数法务大臣因为个人信仰、对死刑的理解及当时政治状况,多数法务大臣在任内不愿意充当“刽子手”的角色,拒签执行令并将其推给继任者,从而导致日本国实际执行死刑的案例非常之少,等待时间也非常长,甚至曾经出现过死刑犯老死狱中的状况。 截至2015年1月,包括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麻原彰晃等超过100名死囚尚待处决。

就江歌被害来说,江歌母亲的“请愿“活动是日本法律之下的公民权利的行使。 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完全符合日本法律相关规定,是合理合法的诉求,而非利用舆论对日本司法进行施压。网友也不必担心舆论会对司法造成干扰,因为“请愿”之后,议会、政府、法院有责任依法接受,但没有义务听从。它更像是一位母亲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付出全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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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只能袖手旁边吗?

专家:其实不然

江歌案从发生至今,几度引发舆论关注,因为案件发生地在日本,所以案件在日本东京审理,然而案件只能在日本审理么?中国法律是否只能袖手旁观吗?其实不然。

近年来,留学生在海外各地遭遇刑事案件时有发生,这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域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追问。国际条约及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管辖权有何规定?

【权威解答】

1

什么叫“属地管辖原则”?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因此,华人在国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时,应该及时报警,向当地司法机关陈述犯罪事实,依据当地法律使罪犯受到应有惩处。

2

华人犯罪,中国法律还能否对其进行追责?

针对不少网友的进一步追问,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陈世峰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但追诉权行使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该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国受审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类似事件发生后,中国司法机关能够对受害人一方提供怎样的帮助?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今已发生30多起中国留学生遇害事件。多位法学专家、律师表示,国内司法机关对此类事件可依法酌情介入调查跟进,但受到综合司法管辖权及案件性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彭新林:

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这类案件属于侵害海外中国公民人身权益犯罪的范畴,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司法机关责任重大。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彭新林:

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这类案件属于侵害海外中国公民人身权益犯罪的范畴,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司法机关责任重大。

影响因素一:刑事管辖权

影响因素一:刑事管辖权

在彭新林看来,中国司法机关介入此类案件,刑事管辖权是一个首要且关键的问题。由于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遵循的原则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彭新林:

对于发生在海外的侵害中国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属地管辖原则具有基础性地位,一般是犯罪发生地国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优先行使刑事管辖权。当然,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彭新林:

对于发生在海外的侵害中国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由于属地管辖原则具有基础性地位,一般是犯罪发生地国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优先行使刑事管辖权。当然,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进行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影响因素二:作案人的国籍

影响因素二:作案人的国籍

据统计,在目前公开报道的30多起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事件中,能够基本确认凶手是中国籍的犯罪嫌疑人仅3人,其余都是外籍人员作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表示,针对中国公民域外作案与外国人域外作案,中国司法机关的相关措施将有所区别。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沈亮:

在调查取证方面,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中国司法机关可以在境内对中国公民的身份背景信息进行调查,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司法机关则很难进行相关调查。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沈亮:

在调查取证方面,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中国司法机关可以在境内对中国公民的身份背景信息进行调查,但是犯罪嫌疑人是外国公民的,中国司法机关则很难进行相关调查。

沈亮介绍,法律适用上也是如此,中国公民域外犯罪,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司法机关在其回国后应当按照中国刑法进行处罚;但外国人在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需要满足双重犯罪地原则,即根据中国及犯罪行为地所在国刑法都认为是刑事犯罪,同时还需要满足涉嫌的罪名为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求。

影响因素三: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

影响因素三: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

沈亮表示,中国司法机关介入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事件,需要按照与该国签订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及引渡条约进行。律师张宇鹏表示,如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犯罪地所在国又同意将作案人引渡,各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即可,也可以说是全面的介入。

“反之,若犯罪地所在国不同意将作案人引渡,而依照该国法律规定处理,则我国司法机关几乎不存在全面介入的可能。”沈亮说。除引渡条约外,我国还可与他国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按照相应的条约约定和他国互相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内容一般可以包含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等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对于江歌被害一案,彭新林表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追诉,那么此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照中国刑法对其进行追究,还可以依据《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其他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为日本司法机关追诉其刑事责任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如获取包括证言、陈述、文件、记录和物品在内的证据,邀请有关人员前往日本作证或在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提供协助等。

当地律师作用不容忽视

专家称,实践中,尽管依法打击侵害海外中国公民犯罪活动、保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并不是任何在海外侵害中国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都会由其介入。这既与我国与外国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力度、工作机制的完善等密切相关,也与案件本身的影响等因素有一定关系。

那么,面对中国留学生海外遇害等情况,其近亲属等人还可以获得哪些可能的帮助呢?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沈亮:

所在国律师对案件进展能起到显著作用,他们基于当地法律法规对案情及司法程序进行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可稳定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协助受害人家属与两国司法机关进行接触,对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还能将了解到的情况告知受害人近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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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 沈亮:

所在国律师对案件进展能起到显著作用,他们基于当地法律法规对案情及司法程序进行的分析,一定程度上可稳定受害人家属的情绪,协助受害人家属与两国司法机关进行接触,对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还能将了解到的情况告知受害人近亲属等。

彭新林也认为,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寻求所在国律师、律师联合会、司法支援中心等的法律帮助。如日本就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司法支援。他还提醒,中国公民遭遇涉嫌刑事案件时,驻外使领馆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当地法律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会尽可能予以必要的协助,如可以应请求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帮助中国公民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等。

其实,

不管审判结果是什么,

对于这次事件来说没有胜利者,

只有幸存者。

我们在惋惜、愤慨、感叹的同时,

也要从中警惕、吸取教训、

保持理性、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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