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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 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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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专利分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种类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类型中的重要组成——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全新的创造,是专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2.专利类型中的改良成果——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

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比如,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3.专利类型中的外部工艺——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知识产权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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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哪些

一、专利的法律状态有几种

专利法律状态信息包括专利的申请、授权、有效期限、转让或失效等。接下来,主要介绍几种常见专利的法律状态:

1、授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申请人如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将被授予专利权。

2、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法律效力消失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①、没按规定缴纳年费;②、以书面申明放弃专利权;③、保护期届满;④、专利权的撤销及无效。

3、公开

现行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可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开。

4、实质审查的生效

只有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申请人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即实质审查生效。

5、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

初审阶段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有:①、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②、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③、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维持费和滞纳金;④、没有按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在实审阶段被视为撤回的原因有:①、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②、没有按期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

6、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某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设立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给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现象。

二、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专利法律

专利法律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获得专利权,专利申请请求法律保护的范围,专利的地域效力,专利的有效期限,专利权的转让或失效等。

包括在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中有: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日期,专利授权日期,优先权数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人等。

专利法属于哪一类法律

专利法属于 民法

最新专利法全文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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