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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学 法律和法学是一个专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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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学 法律和法学是一个专业吗

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与现代科学技术

*原载《法制建设》1984年第3期。

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是从古到今最先进、最完善的社会制度,但人类还要前进,还要走到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在我们国家,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落后思想意识和外来的腐朽思想意识都有。因此,为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了使每户个人能够按着全体人民的利益去行动,一要靠思想教育,二要靠管。管,就必须有社会主义法制。这无疑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大事,我们将在这里谈谈如何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特别是新的技术革命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工作。

有必要首先把这两个概念作出说明,对“法制”的概念,我国法学界还未完全统一认识,有的把“法治”即法律的实施过程和功能要求,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也包括在内。这里我们采用董必武同志的定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1】。这与列宁所说“法制”就是“全部法律及其制度”【2】是完全一致的。法制和法治是两个密切联系不可机械割开而又互有区别的概念,前者着重在“制”,即“制度”,“体制”,是名词,后者着重在“治”,即“治理”,是动词。同时还必须交代的是;所谓“社会主义的法制”主要是指反映我国社会特有发展规律需要、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科学体系”,即现代化的马克思法学体系。

我们要探讨的领域是比较新颖的。新,就是不成熟,所以我们在这里说的难免有错误,恳请读者同志批评指正。

一、现代科学技术与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法制和马克思主义法治科学的体系能不能引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有的同志认为法学是阶级性很强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数学物理方法、电子计算机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不能生吞活剥、生搬硬套,而且用电子计算于法律审判和咨询会束缚无产阶级手脚,变成机器统制人,或者会引来司法机关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有的则说所谓“法律工程”“法律控制”是资产阶级社会法学派早就提出了的破烂货,用来加强对劳动人民剥削与罪恶统治,如此等等。这是由于对现代科学及其发展具有高度分化而又高度综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一体化等趋向,不理解或者理解不深而引起的一些误会。同时,也与未能善于运用阶级分析与辩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有关。资产阶级做不到的事,我们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则有可能完全做到,如“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用以欺骗人民的理论、原则,罪在欺骗,理论原则不一定全都是坏的,要能批判的吸取其有用的部分。要坚持阶级分析,必须以辩证分析为基础,不再犯“四人帮”时期乱贴“阶级性”标签的错误。一些共性的东西,是对全社会各阶级都有利的,不能说它单只维护某一阶级的特殊阶级利益。先进的科学管理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把电子计算机用于法学是否会产生机器统治人,束缚了无产阶级的手脚,这要看怎样用法。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把它当作一种工具,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服务,不但不会束缚无产阶级的手脚,相反却会使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手脚伸的更长、更灵活,更敏捷、有效。人和社会的高级运动形式,是由物理、化学等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它本身包括有这些低级运动形式。把自然科学的成果用于社会科学包括法学,是科学发展的自然过程,只要善于运用是可以避免“生吞括剥、生搬硬套”的问题的。

二、使用电子计算机和系统工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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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必须结结合我国的实际来考虑;一是法律与法学队伍的“底子薄”,人少质也不高,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理解和掌握很不够,二是我国人口多,关系复杂,要处理的问题多。以律师来说,10亿人日只有律师14000多人(连兼职在内),比有5400万人口的英国(律师35000名)、6000万人口的联邦德国(律师}30000名)都少得多,由于律师奇缺,法律知识不够普及,人民群众欲学少路、欲问少门的情况严重存在。加以历史的种种原因,目前的司法人员有相当数量没有受过专门训练,有些县全县没有一个大学法科毕业的,在正常情况下(指非修改、变动法律时情况)也有判案畸重畸轻的事。这就产生了客观需要与主观力量的尖锐矛盾。据了解,有的省,法律系统一年内受理信访41万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信访3万件,省检察院每月受理500-600件、有些省的律师一年内共代书20300件,县的情况也大体上是这样,法律顾问处的律师每天每人要接待6-8人次。由于任务过重,司法机关不可能件件深入调查,及时处理,不少简章的纠纷和民事案件,由于拖时过长或处理不当,使矛盾激化与转俗发展为严重的邢事案件,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人身安全,造成国家、人民财产自年损失。这一矛盾的解决,如借助于电子计算机来武装我国法学与法治,就有可能事半功倍。这是其一。

其次,从立法要完善、周密、准确来说,要检查整个法律系统是否完善,要是单纯用人工的办法,也许要成千成万或者上百方件的典型事例和案件,一件一件的对照检查,这个工作量天极了,而且太慢。如果用电子计算机不仅准确度高而且速度快。因为这完全是一个逻辑的处理,这个逻辑处理完全可以编成程序(即软件)愉入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姆程序高速度地水完成这项检查工作。

其三,从法治过程的综合治理来说,也可以采取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对法治系统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作出系统处理。建立起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工程等等【4】。

其四,从普及法律知识,方便咨询来说,如一个省能建立超一个法律咨询的电子计算机处理中心,每日处理成千上万件群众来信,解决各种常见而较简单的纠纷,提供展业务的法律指导,充分发挥法律调节系统在调整、促进经济等各种活动中的功能,做到依法管理经济,依法开展各项建设。现在很多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请一至两名常年法律顾问,有的行政单位如税务局、工商业局等也在请,看来正在酝酿着一种“聘请法律顾问热”这是一种好现象,反映出人们重视法制和法律的作用,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的规范内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但是,从上述我国律的这种情况看,一时难以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客观需要,如能在我们每一个省内,由省司法厅主办,设一个较有权威的“法律咨询电子计算机处理中心”,把各种法律法规补充一以各种判得较好的案例,按系统分门别类的储存起来,建立信息库,只要三五个专职律师(专职律师有较多时间处理较复杂的案件)就可以每日处理成千成万件咨询。这样的中心还可以接受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聘请,作为集体常年法律顾间,满足聘请法律顾问的需要,补充律师的矛盾(不是不要律师)。这样我们就可以跳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片面培养律师(如美国等)的那条老路,创开出一条新路。

其五,从提高法院审判,检察院检查来说,只要各设上一个终端检察员、审判员可以随时向“中心”索要有关资料,提供参考,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观因素上的误差,提高办案效率。

总之,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特别是由于电子计算机、控制论和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正在迅速提高生产自动化的程度。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产出比过去多九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5】,又说:“技术问题是科学,生产管理是科学,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是有用的。我们学习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科学、先进的管理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这些东西本身并没有阶级性”【6】,

这些科学技术同样可以应用于法学,使法治机器运转的最佳而有效,其产品(如判决的案件,提供的咨询,解答的间题、宁息的纵纷等)也“比过去几十倍几百倍”增加。切勿以法律的阶级性强,两将电子计算机和系统工程的方法拒诸门外。

三、社会主义的法制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

在前一节,我们讲到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系统工程方法,那还是初步的,一讲到的大部分工作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可以做。在这一节里,我们要专门讲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的事。即把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我国法制和法治,构成法制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首先要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不同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制与法治。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先说社会制度的本质。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制与法治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即广大人民的统治,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和扩大剥能阶级特殊阶级利益,加强对广大人民的剥削、压迫与镇压。在奴隶社会里,什么叫法?法主要是奴隶主个人的意志,对人民的生、杀大权都操在他们手里;到了封建社会,情况有些变化,有了更多的法典。但是主要仍是皇帝老子的“金口玉言”说了算。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多属骗人之词。封建体制当中,各级官僚也有一定的生、杀权力。资产阶级依靠人民力量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用“民主”来作号召,提倡法治,要求依法守法,以法律为准绳,这显然较封建社会前进了一大步,特别在资本主义早期,如《共产党宣言》上所说的“是非常革命的”。但到了资本主义中后期,资产阶级有法制主要是畏惧于团结起来的人民的力量(通过工业产生了先进的工人阶级),也用于欺骗与剥前人民,追求最大利润,维护其特殊阶级利益和反动统治。结果他们说的是一套,做的又往往是另一套,比如,他们宪法上规定“国家主权是全体人民的”。实际上却远不是那么一回事。比如,他们公开称道德和法律是互不相干的两回事,可以相互背离(如哈特等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对投机倒把的诈骗行为,他们也说是不道德的,但法律上却不取缔这种行为,相反,投机取巧却是合法的。他们的法律本身矛盾重重,为资本家干坏事留下了很多空子,好让资本家雇佣的律师们利用它来为剥削行为辩护。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是广大人民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发挥法的功能,协调一致,通力合作,以实现对社会和国家的最佳治理为目的的事业。其中包括打击敌人的一面,但却不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或某些个人的特殊阶级利益。作为领导者的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双有本身的特殊阶级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有可能和需要采取多系统“综合治理”的方针,而不能象国外那样,只依靠司法机关一个系统的少数人的统治,辅以片面增加律师(美国多至平均五百人中有一个律师)【7】。他们的法治本质决定了他们不能把违法犯罪“灭于未然”,甚至不能“治其已然”。我们的法治本质却提供了充分条件,有可能通过多系统的“综合治理”,在“治其已然”的同时,更着重其“灭于未然”,要这样才能取得整个国家的最佳治理。系统科学和系统工程就是对一个复杂系统,从综合性出发,通过特定的数量化方法和计算机手段,以求得整休最佳效果的现代技术科学。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本质、功能和目的的综合性来考察,需要运用系统工程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再说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对象来看,我国法律的对象是人们的行为关系及其运动规律,通过法律规定各种必备行为的权利与义务,.用以调整人们行为,使之合乎客观规律需要的正常方面、如经济法、科技法、民法、环魔保企法、婚姻法等的调婆协同功能。对违反协同一致,危害社会正常发展的反常方面的行为,给以特定惩处,以维护其协同一致,消除一切反常的不安因素,如刑法与治安管理条例等的惩处功能。引起社会不安的因素很多,用现代系统科学的话来说,它来自很多系统,单靠司法一个系统的部门优化,不可能取得整体的最优效果。我国多年来的法治实践证明,有时是一些系统在与犯罪作斗争(如公、检、法司等),另一些系统又在制造与生产违法犯罪条件,一方面在消除不安因素,另方面又不断地滋生不安因素。系统间密切联系、根互制约、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行为关系的正常方面和反常方面也是一样,经常处于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之中。这是因为我国社会法律以人们的行为关系(包括正常方面和反常方面)及其运动规律为对象,而不是以实现少数剥削者的意志或基于这些意志教国家权力为对象。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及其行为的多样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结构复杂、规模巨大、因素众多、功能综合的大系统。象粮食生产要树立大粮食生产的概念一样,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也要树立大系统法治的思想。我国法治需要系统工程和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正如治理黄河不能单靠修堤、防治农业病虫害不能单靠农药,·而都要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佳效果。这是事物发展的相互渗透规律决定的。我国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特别是系统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规律,把它上升到法律、法学及其有效措施的地位。

四、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

说明了系统工程方法的确能用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建立以后,我们要对它们的层次性分门别类的作出。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划分法律系统的对象只有一个,这就是主要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行为关系,包括正常关系与反常关系等方面,而不宜把主观方法也包括在内。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决定于它反映社会行为关系相关性的正确程度。随着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社会以至人类本身)向娜深发展;,社会行为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多样与复杂。以前人们涉及的宇宙不超过地球表面。有了飞机,发展到大气层的高空。现在已超过地球引力以外,到了天上及太空。这就引起宇宙空间占有和安全等一系列的社会行为关系,产生了太空法。这样一来,一些关系在某一类关系中产生、壮大、分化出来立法,这是一种自然过程。例如经济关系不那么复杂时护生要表规为财产关氛‘识用民法就可以调整,随着经济情动领域的发展,关系多起来了,关系的某一方面和性质显得突出起来了,例如生产计划关系、流通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以至科技教育关系、环境保护关系等都与经济有关,于是经济法从民法中分化出来,而随着环境保护项目的日益繁多(土、水、气、光、温、热、森林、草原、湖泊、野生资源,各种工业资源如铁、镁、钾等等),环境保护不只是关系到经济,而更主要是关系到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与健康。看来,它又会从经济法中分化出来,有些国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科技、教育关系及其法律也是同样情况。根据关系性质相同、有利于客观发展的需要区分标准,可以考虑将法律体系构筑为国家法(包括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经济法、科技法、民法(包括家庭婚姻法)、行政法、财政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一军事法、诉讼法、.国际法、太空法、等·13个分支系统,每一个系统就是一个法律部门。这13个部门的法律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主要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部功能。这是横的划分,还有纵的层次上的划分,上层管下层,下层不得违反上层。整个法制系统的最高层次是宪法。下面一层是有关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方面的民法、刑法、经济法、婚姻法等的基本法律(以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或修改),再往下一层是修改、补充基本法律的其他法律。即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劳秀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严厉惩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决定筹。再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与上述法律制定)。再往下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派其常务秀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底一层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为了贯彻以上法规颁发的决议和命令,还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这是一个多系统、多层次的体系,这一体系一定要如实的反映客观的社会关系,要逐步的完备起来、要做到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各种郭体团体都有法可依,没有漏洞,又不自相矛盾,不允许任何人钻窄空子。

从法制来说,由于以上法律规定也就产生了各种法律制度,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就是立法制度及其系统,执法(包括司法在内)制度及其系统,守法制度及其系统。由这四大部件构成一部完整的法律机器。我国的守法制度有两大特色:一是广泛制订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作为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的补充,它根据法律来制定,但还不是法律,可以看作是准法律系统,起着自觉规范,自觉调整的广泛作用;二是调解治保系统的普遍建立,在司法、执法等政权机关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与准法律系统相适应起着准司法系统的作用,民间调解委员会的凋解也起着自觉保证法律实施的广泛作用,具有我国的特色。我国现在就有90多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在1983年就解决了近700万起民间纠纷。这一法律系统总的来说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特有规律的实际,问题在于如何应用现代科学来武装,使之科学化、现代化,迅速而有效地运转起来。

为了建立和经常协调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制休系和法治体系,国家需要有一个做法制系统工程和法治系统工程工作的实体,这个实体就如同现代复杂技术工程的总体设计部一样,是国家法制和法治的总体设计部。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那么这个国家法制和法治总体设计部就是全国人大的咨询参谋机构,总体设计部要有法学专家、法律专家、社会科学家、自然科学家、系统工程和系统科学家,还要有大型电子计算机,用书和资料数据检索系统等。国家法制和法治总体设计部具体执行上述的各项工作任务,提出法制和法治的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委会审议、修改、决定实施。设置这样的机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五、马克思主义法制科学体系

从法学研究、法学专业设置、课程开设等来说,系统的观点也是同样重要的。没有一个严密的科学体系,课程(题)与课程(题)就会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交叉,造成人物力的浪费,而该开出的课程又未能开出,该研究的向题却没有人从事研究。例如犯罪对策学、教育科技法学以至法治系统工程等等。目前就很人从事研究,更不说课程的开设了。为此,构筑法的科学体系,在建立马克思主义法治科学中,有必要做为一件首要必备条件来考虑。

从法学来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和法制以及如何最佳有效地发挥其功能以达到总的法治的目的。归根到底仍是以体现在社会实践中的社会行为关系及其规律为对象,因而也有严密的体系结构,有着横向系统和纵向层次的划分。任何一门科学都是人们政造世界(实践)从而认识世界,提高到理论)的结晶。都一般由三个层次(阶台)构成,最底层是直接改造客观世界的工艺技术规程,或者叫做工程技术。工程的概念以前多限于直接改造非生命领域客观世界的可计量的活动,如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机工程等的狭义理解,随着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精确度的不断提高,已逐渐地扩大到包括生命、人类么至社会等领域,如基因工程、教育工程、社会工程等)。在最底层上面是“基础理论”层,介于两者之间,属子“亦此亦彼”的是“技术科学”层,这种层次结构在自然料学中是早就逐渐形成了的。土程技术先是作为工艺不作为科学的,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成为科学,在高等院校中讲授。中间层次的技术科学,是基础理论的应用,同时又是不止一门工程技术的理论基础,形成得更晚一些,大约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8】。法学的情况也基本上一样,先是有能直接改造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违反客观规律的法律除外),也是一种工艺,属社会工程技术、也是不作为科学的。在实践的基础上才逐步发展成为科学。如刑法、各种刑事法规发展成为刑法学,各种诉讼法发展成为诉讼法学等,属于社会技术科学。在这层之上是法学基础理论(基础科学,在国外也有叫做“法哲学”和“法理学”的)。介于基础科学与工程技术之间的技术科学,有些是不止一门工程技术概括为一门技术科学,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体污染防治法、森林保护法,海洋资源保护法、草原保护法等,概括为环境保护法学。有些则是一门工程技术发展为好几门技术科学,例如刑法与邢事法规发展成为刑法学,技术刑事侦察学,犯罪心理学、‘刑事对策学、劳改学、犯罪预测学、法医学等等。这是由于刑法的对象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反常方面。这一方面很大,而又很重要,要从许多角度作出研究,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反常行为,保证正常关系顺利开展,不致受到渗透、影响和破坏,有类于研究分子运动的同一规律,从能量的角度(方面)总结出热力学,从分子运动的角度则总结出统计物理两种不同的学科。此外,还有一些概括各门工程技术(法律部门)共同方面的技术科学,如立法学,司法组织学、司法精神病学,比较法学等。一般来说是先有实践(技术),然后才提升到科学理论。由于各门科学之间的相互渗透、国内外的相互渗透也有先有理论再应用于实践,才产生出完整的工程技术的。例如法治系统工程是从系统工程中引进来的,仍以法治实践为基础,是先有实践,引进系统工程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才形成法治系统工程。从总的科学技术体系来说,大体上由六大部分构成,即自然料学、数学、思维科学、社会学、人体科学,系统科学、六大部门科学和工程技术三个层次。最后都通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哲学为基础、核心和最高指导【9、10】。法学的体系结构大体上可用图1表示。

图1是根据各种科学和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按我国法制现状和日益发展需要所作的大体上的划分。此外,各种已制订或正在制订中的法律法规,例如青少年保护法、计划生育法等,都未能全部概括在内。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体系与法学体系互有区别而又密切联系、相互渗透贯通、相互配合,都以实现对国家与社会的最佳有效治理为目的,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体系中两门工程技术,它与其他工程技术也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贯通的。这样就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科学体系用现代科学武装起来,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现代化法学。

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科学体系又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本身就是整个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最高概括的科学技术体系的一部分【11】,特别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法治科学与其它科学技术有许多密切联系,要从其它科学技术吸取营养。

参考文献

【1】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人民出版社,第153页;

【2】转引自刘升平等《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知识》,天津津人民出版社,第2-3页。

【3】张仲绛、吴世宦:《青少年犯罪研究方法现代化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青少年犯罪研究》,1983年第8期。

【4】吴世宦、何博传、刘春龙:《电子计算机法律咨询的设想与前景》,《料技管理研究》,198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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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89页。

【6】同上301页。

【7】钱学森。《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的体系》,《光明日报》1979年11月11日二版,见钱学森等《论系统工工程》,湖南科学学技术出版社,173页。

【8】钱学森,《科学通报》(1957)第4期第19页。

【9】【10】《现代科学的结构-再谈科学技术体系学》,《哲学研究》1982第3期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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