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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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能被人们所相信、所应用、所遵守,而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精密、多符合逻辑。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固定化和条文化,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在今天仍然有生命力的那些规则和已经成为历史或死去的东西其差别就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从马锡五所办理的经典的案例中,无不是经验的作用,而美国的陪审制也就是在利用普通人的经验来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判断。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霍姆斯在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 New York)一案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
我们今天在讨论经验与逻辑的问题,不是说我们就是“反逻辑”的,逻辑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反对的是“逻辑至上”的形式主义,把法律看成是像数学一样的精密科学,是少数精英者才能掌握和应用的学问。其实,法律很普通,就像新中国的司法先行者马锡五们一样,就和我们老百姓在一起。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在于什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速前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什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
一、为何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如果在这个环节掉了链子,立法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同时也会对司法和守法带来严重影响。
二、为何要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一段时期以来,“权力清单”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热词。2014年6月,浙江省在其政务服务网站上“晒”出42个省级部门的4236项行政权力,成为全国首个在网上完整晒出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省份。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已向社会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各省级、市级、县级权力清单正在陆续公布,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所谓权力清单,通俗地说,就好比一份政府对外发布的“菜单”,政府有多少权力,菜单上写得一清二楚,除此之外,政府不得行使其他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质上是通过梳理行政权力,解决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对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推进严格执法的基础和前提。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确保各级政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三、为何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使决策权是否依法合规,事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地方频频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失误事件,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的领导“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任务。
所谓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指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无论时间过去多久,也无论事发时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升迁调转或退休,都要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四、为何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者来说,有权必有责,有多大的权就有多大的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必须结合实际加以落实。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执法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纠正、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许多重要新举措,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一起,成为下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1、法律实施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施行法律、运用法律的活动。
2、法律实施主要有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和法律适用(司法) 三种方式。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有密切的关系,法律实效是指法律被实施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在人们行动和社会秩序中的实际体现,是法律实施的结果。
3、一部具有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得到全面、切实的实施,但是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程度和效果。法律实施的目的就是全面、切实地落实法律规定,提高法律实效。
4、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5、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拓展资料】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监督权力的行使。
②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权力应该依法行使,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的监督。
③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障监督权的实现,使权力健康有序地运行,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④权力若不在阳光下运行,必然导致官僚主义,滋生腐败。
法的生命力从哪里来?
法在治理国家中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兑现,在于执行。所以说,法的生命力在于不折不扣地实施。不论多么好的法律、法规,如果束之高阁,或者把它当做一种装饰品,它都不会在治国安邦中发挥任何作用。
在一个国家,法的制定活动会产生大量的法律规范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文件若不能付诸实施,便是一纸具文,只有付诸实施,才能使法律在现实中获得生命力,完成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从应然到实然的飞跃、从抽象到具体的升华。
法的实施,就是指一定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施行法律规范的活动。它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法的遵守。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指一定的主体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全体公民、各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各政党都是守法的主体。关于守法标准的理解,除了消极意义上“不违法即守法”外,更应注意积极意义上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主动行使权利的涵义。
第二个环节是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享有执法权的机构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性。执法活动的总要求是“依法行政”。
第三个环节是法的适用。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程序性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性。司法活动的总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个环节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简称督法。广义上,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上,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控和督察。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而一些地区和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已基本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必须明确,维护法制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执行,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法律是规矩,是准绳,是尺度。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准绳难辨曲直,无尺度难分短长。治理国家若无法律,则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事实早已证明,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脱离了法制轨道,也势必要走到邪路上去。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问题。对此,任何一个关心国家富强的人都不能掉以轻心。
应当指出,法的实施和兑现分为两方面,一是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而行动;二是国家公务员要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这就是说,法的实行包括百姓守法和公务员守法两方面,这两方面相依存,缺一不可,但主导方面还在于公务员依法办事,而不在一般的平民百姓。
因为公务员是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是执行国家各项政策的工具,如果公务员守法,特别是统治集团上层人物守法,就可以给群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就可以带动广大人民守法。言教不如身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唐太宗李世民说过:“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这说明统治阶级成员及其官吏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各级政府官员,自己违法乱纪,甚至贪赃枉法,把政治搞得腐败不堪,又怎么能去要求群众遵纪守法呢?
如果硬要群众守法,那只好使用强迫手段,其后果是群众“口服心不服”。这样,就必然蕴藏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事实上,不论任何国家或任何朝代,实施法律都比制定法律要困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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