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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题 民法典的题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5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法典出题,以及民法典的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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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通过之后会对今年的法硕考试有什么样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0年5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那民法典的出台将对法考产生什么影响呢?

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最为重要的影响,在其对民事规范之改变,而这些改变往往是考试重点,笔者择其重点介绍如下:

1、流押(质)制度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做出流押(质)的约定时,应属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我们知道无效之评判在民法中是最强烈之否定,一味无效,并不能很好处理民事问题,并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进资金流通,真正发挥抵押权的功能,显为立法之进步。

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

因为,此时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额,当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讲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就会使得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不道德,亦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纳。

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不是流押(质)的规定,同学们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转让问题

1《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解析

抵押物转让在《物权法》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曾经,老师给学生们的总结如下:

(1)抵押物仅指抵押物所有权变动而言如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对抵押物设立抵押、质押、出租则不受限制。

(2)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可转让;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这种模式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也未行使涤除权时,抵押物是否能发生转让,在动产情况下,得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在不动产情况下,就不能转让。

如今,根据《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原则上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不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仅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事实上,对抵押权人而言,不论抵押物在谁手中,只要抵押权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此一改变,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影响深远,同学们不可不察!

法考民法考哪些内容?

 近十年来,民法的重要考点一直较为稳定。

民法总论: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人格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特征、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届满的后果)

物权法:物权变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登记、交付、遗失物拾得、善意取得、按份共有、抵押权、质押权、混合担保、占有

债与合同法:债的分类与内容、保证、代位权、撤销权、债的移转、清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婚姻法: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损害赔偿

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物件致害

民法典今年法检会考吗?

今年的法考肯定会考的。有了新法,虽然明年才生效,但是总不能再考旧法了,法考的民法课出来的晚,也是都在等民法典,估计很快考试公告和大纲就要出来了,应该会纳入考试大纲的。

帮我解答下这几道民法题目

一、陈某做为公司的业务科长,肯定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但是,并不是一定要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才能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陈某做为业务科长,属于公司这一企业法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员”范围,同样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而吕国栋和王某显然知道,王某是四海公司工作人员这一身份,同时,陈某也明确告知他们,是代表公司从事借款活动的,并在借款人栏里署名四海公司,在此情况下,吕国栋和王某显然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条件,所以,保证人王某关于其受欺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于法无据。因此,我认为该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吕国栋完全可以要求四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二、B和C。理由是:甲某表示将在一月内还清,乙表示应允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实务中,如果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上述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则应将此类情况的诉讼时效界定在2001年9月10日而不应当是2001年10月10日,以免因举证不能,而被甲方取得时效利益。

三、1、此问题的提法存在错误。理由是:前提条件未明确,因为,合同虽已成立生效,但出题者并未明确各方的履行期限问题,无从界定违约时间点,在违约时间点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显然也无法确定权利受侵害的时间,更无从计算诉讼时效。

2、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的保证期为两年,从投入使用时开始计算。至于当事人约定的三个月质保期,只是付尾款的构成条件,而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保义务。因此,乙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不对。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处的“自愿履行”,应当包括自愿履行的意思表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亦对此类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4、答案与3同。

希望您能满意。

民法典出题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民法典的题、民法典出题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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