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律援助 竹山法律援助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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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仲裁处电话
综 合 部:025-84721676
立案和发展部:025-84721770
案件承办一部:025-84709729
案件承办二部:025-84721971
立案咨询电话:025-84721276
投诉监督与建议:025-84721682
投诉监督邮箱:wuhao@njzc.org.cn
通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14号四楼 ,邮编210001
扩展资料:
南京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
南京仲裁委员会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组成。自1998年底成立以来,已历经五届。第五届南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兼秘书长1人、副主任3人、委员11人组成,并聘请了643名法律、经贸、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
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立案和发展部、案件承办一部、案件承办二部和综合部,具体负责受理、承办仲裁案件的日常工作。
南京仲裁委员会设立有港澳仲裁院、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涉台仲裁中心和江北新区仲裁院等专业工作平台,设立江苏(南京)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在南京市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设有办事处。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联系我们
寮步福竹山离上屯有多远
驾车路线:全程约23.8公里
起点: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寮...
1.从起点向西南方向出发,沿祥富路行驶700米,右转进入香市路
2.沿香市路行驶780米,左转进入金富路
3.沿金富路行驶750米,右转进入寮城中路
4.沿寮城中路行驶370米,过汽车城桥,左转上匝道
5.沿匝道行驶100米,过汽车城桥约200米后,直行进入东部快速干线
6.沿东部快速干线行驶1.4公里,过上屯通道桥,在环城路/东莞市区出口,稍向右转进入松山湖东部快速路立交辅路
7.沿松山湖东部快速路立交辅路行驶290米,过东部快速跨线桥约260米后,直行进入松山湖大道
8.沿松山湖大道行驶1.5公里,朝环城路/莞樟公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同沙立交桥
9.沿同沙立交桥行驶700米,过同沙立交桥,右前方转弯进入同沙立交桥
10.沿同沙立交桥行驶80米,过同沙立交桥约150米后,直行进入环城南路辅路
11.沿环城南路辅路行驶220米,直行进入环城南路辅路
12.沿环城南路辅路行驶140米,朝G107/东莞迎宾馆/东莞大道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环城南路
13.沿环城南路行驶6.4公里,过雅园跨线桥,朝石鼓连接线/东莞迎宾馆/环莞快速/虎门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环莞快速路
14.沿环莞快速路行驶7.0公里,在将军路/S256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15.沿匝道行驶2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博览大道
16.沿博览大道行驶400米,过将军路桥,朝将军路/S256方向,右转进入将军路
17.沿将军路行驶1.2公里,过右侧的东莞嘉业木材市场-A座约140米后,直行进入厚道路
18.沿厚道路行驶910米,过右侧的肯德基(三屯餐厅),左转进入中心大道
19.沿中心大道行驶70米,右转进入三屯上屯上涌一巷
20.沿三屯上屯上涌一巷行驶9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上屯
我爸爸的职业病谁来买单?
首先确诊职业病:去当地县一级卫生监督所(原来的防疫站)职业卫生科 具体咨询一下, 他们会告诉你需要什么证明(如果他们不作为 ,直接去信访办告去,政府肯定会出面问责,民告官 现在很简单), 然后到市一级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确诊(只要真是职业病 这种机构会乐于确诊 因为他们可以由此获得治疗费用) ,确诊后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剩下的手续 (相对比较简单)。至此,程序基本走完,剩下就是保障部门为你争取了。 现在的机关单位,不满意你就随便告,政府就怕上访。我是职业卫生单位从业人员 ,这些是我们的业务处理流程
企业不给出证明,应该由卫生监督所监督其出示工作证明,实在不行,联系以往工友,除一份集体证明 ,也有法律效力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我就不太清楚了,不过只要确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完善,应得的待遇一定没问题的
祝一切顺利
求助法律界的好心人士帮助…急!
一、职业病怎么办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五、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工伤保险费用和赔偿,如果不予以解决,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希望你的父亲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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