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办案培训 法律援助办案培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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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第二章 受理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第三章 审查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社会意义,而显得尤为重要,它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难。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实践中,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仅仅局限在审判阶段。部分法院甚至在开庭前一两天才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导致不少指定辩护律师由于时间仓促,无法深入了解案情,只能凭起诉书和办案经验出庭辩护,影响了辩护效果。
2.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上还不成熟,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还存在人格缺陷,如个性相对比较孤僻,不轻易敞开心扉等,但同时他们又具有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这就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要熟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使得有些律师仅满足于完成辩护任务,在办案过程中缺少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对于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掌握不够全面,导致表达辩护意见不够充分,难以提出合理量刑建议,不能真正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3.刑事法律援助后续效果不好。在接受援助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认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现,然而由于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原有生活环境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也需要假以时日,因此极易重蹈覆辙,重新犯罪。有的受援人初次犯罪,因为年龄较小,未被判处实刑或刑期较短,刑满后,由于缺少家庭关爱或管教缺位,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很快又走上了犯罪道路,再次成为被援助对象,这显然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全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失足未成年人理应有别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别保护。自侦查阶段起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让援助律师提前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记入笔录,经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实无法为其聘请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援助机构,由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2.组建专业团队,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在现有律师中挑选一批业务精通,工作细心,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师,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干,并经常组织学习培训,要求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做好阅卷和会见等常规工作外,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场所去调取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全面了解受援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情况,审查其作案时的年龄,有无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并及时就案件及受援人情况与有关机关沟通,同时,要积极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甚至检举立功。在法庭上,要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自己所掌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资料,争取让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3.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有效巩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效果。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就法律援助而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除了要求承办律师熟悉掌握相关法律,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外,还需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在为未成年人依法辩护的同时,根据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感化点,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要积极鼓励失足未成年人,使其能够知错改错,从犯罪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从长远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应当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法院合作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联动,动员社会各部门加入教育、挽救未成年受援人的行列,并与受援人家庭、学校建立长期联系,形成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利环境,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帮助其认罪伏法,真诚悔改,减少对社会、对法制的逆反心理,达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人格,预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宗旨。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该掌握的办案基本技能主要有哪些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该掌握的办案基本技能有:
有律师执业资格,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一颗热忱为人的心,不计报酬能吃苦。
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做一名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就一定要始终牢记肩负的使命,始终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始终胸怀大局、心系群众,不畏艰辛,不惧困苦,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法律援助工作者这一称号。
一、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使命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让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享受社会公平正义;要始终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
二、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深刻把握法律援助工作的确切定位
要必须充分认识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属性,一是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做到唯法是尊,不能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维权;二是要有强烈大局意识。在法律援助咨询和案件受理审批过程中,要增加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三是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要带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尽心竭力为他们提供帮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性,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
要注重自身业务学习,通过个人自学、岗位自学、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标准是什么?
唯法为尊!有律师执业资格,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一颗热忱为人的心,不计报酬能吃苦。
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做一名合格的法律援助工作,就一定要始终牢记肩负的使命,始终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始终胸怀大局、心系群众,不畏艰辛,不惧困苦,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法律援助工作者这一称号。
一、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使命
法律援助工作直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让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享受社会公平正义;要始终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
二、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深刻把握法律援助工作的确切定位
要必须充分认识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特殊属性,一是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做到唯法是尊,不能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维权;二是要有强烈大局意识。在法律援助咨询和案件受理审批过程中,要增加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三是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要带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尽心竭力为他们提供帮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性,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
要注重自身业务学习,通过个人自学、岗位自学、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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