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援助 香港法律援助署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香港法律援助,以及香港法律援助署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香港法律援助署是不是不要钱也可以请律师出来帮助打官司呀?我在电视署看到的
- 2、香港割让给英国是哪一年?
- 3、有谁熟悉香港法律??求救!关于我妈在香港做黑工的!
- 4、香港被英国殖民多少年
- 5、香港法律援助署申请离婚后可以撤消吗
香港法律援助署是不是不要钱也可以请律师出来帮助打官司呀?我在电视署看到的
为了使经济状况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帮助,香港政府实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计划,不论刑事案件还 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该项计划的律 师费由政府支付。
香港割让给英国是哪一年?
1842年。
1841年1月26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强占香港岛,事后清政府曾试图用武力予以收复,道光皇帝为此发下多道谕旨,但清朝始终不能捍卫领土完整。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原名称《江宁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
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俗称“新界租约”),强行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区,以及200多个大小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通过三个条约,英国共占有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达1092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也就是现在整个香港地区的面积。
香港回归:
1997年6月30日午夜至7月1日凌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灯火辉煌,举世瞩目的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这里的五楼大会堂隆重举行。
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于1997年6月30日午夜举行。23时42分,交接仪式正式开始。
1997年7月1日零点整,激动人心的神圣时刻到来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奏起雄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一起徐徐升起。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有谁熟悉香港法律??求救!关于我妈在香港做黑工的!
第一。香港法庭审理案件是按申请先後及是否有推迟理由(例如收集证据)而决定开庭日子,一般而言你妈这类小案不会因写信给法庭认罪而提前审理。
第二。香港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除非表示自辩,否则必需有律师代为答辩,如没钱会由香港法律援助署指派一个律师。所以必先弄清楚你妈有否放弃以上权利。如果她真是选择自辩,应叫她立即改为律师答辩;否则会因不熟知香港法律而导至多很多问题。如果已有律师,你就应向负责律师查问案件进度。
第三。就算你妈被定罪判监,她这段扣留时间可作为刑期扣减。例如她现已扣留约三个月,如果判监三个月,加上假期等等,可能会即时释放。
第四。通信时间长是因为香港的收押所(因未定罪不是在监狱即惩教所)会业所有信件都要检查及数天才向在押人员派一次信。
第五。你妈不会一直上庭,因为律政署(香港政府上法庭的代表)不会为这类小案动用太多资源,所以7月11日应是结案陈词,到时会有结果的。当然其中一方上诉除外。
现在你最应做的是到香港了解清楚你妈案件的进度,一般而言她一定有法律援助署的律师代为上庭,你可向母亲打听案件编号及向负责律师了解情况才能有校解决问题。
香港被英国殖民多少年
香港被英国统治了155年。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2-1997年间曾为英国殖民地。二战以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不仅跻身“亚洲四小龙”行列,更成为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之一。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英国自1841年占领香港后,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由英女王任命的港督集行政、立法、军事大权于一身。从首任港督璞鼎查,到末任港督彭定康,155年间,28任港督从未征求港人意见,从未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港督无须向香港民众负责。
在英国对香港进行殖民统治期间,占香港人口98%的华人长期不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和参政权。而回归祖国后,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宪法、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的充分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还通过实施《性别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最低工资条例》等法例,为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进一步保障。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申诉专员公署、法律援助署、妇女委员会、扶贫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协助推广、保护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香港法律援助署申请离婚后可以撤消吗
可以撤销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取消受援人的受援资格,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法律援助服务:
(一)做出法律援助决定所依据的受援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二)受援人不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三)受援人提出不合理的诉讼要求经劝说仍坚持不变的;
(四)受援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期间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五)由于情况变化不存在法律援助的实际利益或可行性。
上述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已实施完毕,原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关于香港法律援助和香港法律援助署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与本文知识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