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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律援助湖北 江西省法律服务网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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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专职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志愿人员。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帮助、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申请地;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为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公益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办案人员。第十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原受援人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五)因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第十二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

(三)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的刑事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审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四)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五)申请人保证提交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说明,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捐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帮助。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每年应当承办至少两件法律援助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或者安排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资源,合理调配法律援助人员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第七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十二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根据《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省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哪些

你好,

江西省法律援助范围:

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江苏省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十条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六)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多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12348。

"12348"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号码,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为群众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公共法律教育,满足公民对法律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青海等省(区、市)在全省范围内已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

其他省(区、市)部分地区也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凡开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的地方,群众都可以拨打电话号码

“12348",通过电话咨询的形式得到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各地语言差别较大,“12348"专线值班人员可能因语言不通无法清楚了解案情,同时,本地的一些案件可能不适用外地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为便于沟通、便于就近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咨询人拨打本市、本省的"12348"专线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有针对性的答复。

拓展资料: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援助网——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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