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法律援助 安徽阜南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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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怂恿妻子“借种生子”结局是怎样的?
据媒体6月5日报道,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的李红(化名)和王明(化名)挨过了七年之痒,如今的婚姻却可能因“借种生子”走向破灭。近日,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前来求助的李红。
交谈中,工作人员得知,李红丈夫王明以养育了5年的女儿非自己亲生为由,让李红带孩子“净身出户”。如此一来,孩子由谁承担抚养义务成了必须面对的难题。
丈夫不育 怂恿妻子“借种生子”
2005年,李红在外出打工期间,经人介绍与老乡王明认识并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前往医院检查发现,不育的原因主要在王明。为了治病,夫妻俩前往北京、上海等多家大医院诊治,但始终没有达到满意的效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随着两人年龄越来越大,孩子迟迟要不上,开始让婆家人和娘家人着急不已。 2012年,两家人多次对此事进行商议,最终婆家提出了“借种生子”的想法。
因为自己无法生育,王明点头同意并怂恿妻子“借种”。刚开始,李红表示无法接受,也很抗拒。不过,在两家人轮番劝说下,她最终选择“借种生子”要孩子。
闹离婚孩子抚养权成了难题
借谁的“种”最合适?李红的婆家人认为需要找一个有王家血缘的亲戚,这样才能担起传宗接代的任务。挑来挑去,他们最终将目光聚焦在了王建(化名)身上。原来,王建与王明是堂兄弟,他们常年一起在江苏务工。 2012年,李红成功“借种”怀上了孩子,并于2013年产下一名女婴。
然而,女儿的出生并未给夫妻二人带来快乐,两人经常发生猜忌,一度闹到分居的地步。在频繁的争吵中,两人的夫妻关系因为当初选择“借种生子”走向破灭,而李红与王建的关系却越走越近。
“离婚吧,你带着孩子给我净身出户!”近日,在一次争吵中,王明撂下狠话,跟妻子“摊牌”。
“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王明需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权?”日前,抱着孩子欲哭无泪的李红向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说法
“应由生母抚养,生父也要承担抚养费用”
“本案中,李红与王明系夫妻关系,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红与他人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 ”昨(14日)日,阜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付忠表示,“民事诉讼中,李红可以举证是男方主张的‘借种生子’,从而可以要求多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
徐付忠认为,一般来说,李红婚外与王建生育一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王明没有和李红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女儿应由李红抚养,且不得要求王明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徐付忠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李红可以要求王建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问题”。?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条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并确定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承办人员,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赠款。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 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律援助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第八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五)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六)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确定。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
(一)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三)请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
(四)请求国家赔偿;
(五)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六)请求办理与公民人身、财产相关的公证事项;
(七)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第三章 管辖第十一条 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案件处理机关所在地与该机关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二条 本省跨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办理。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第四章 程序第十四条 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有关的社会组织代为申请。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组织代为申请。
代为申请的,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或者说明,也可以进行调查。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申请援助的事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代为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 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依法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第十二条 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有人知道安徽阜阳阜南有法律援助吗
一般来说,在各个县区都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可以和当地的司法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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