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你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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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现实依据是什么
- 2、如何看待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3个不同角度
- 3、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纹之中。
- 4、“常回家看看”应该成为法律规定吗
- 5、“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律规定?
- 6、“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法律 辩论赛!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现实依据是什么
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现实依据是
1、相关法律依据: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2、“孝道”文化是中国特有的,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证,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孝”字。“孝”的基本含义是善于侍奉和赡养父母的意思。
孝顺作为重要的家庭美德,不应因子女生存艰辛而弃如敝屣。面对空巢老人的精神孤寂乃至生活困难问题,子女应该尽最大可能履行赡养义务。
如何看待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3个不同角度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这里你认为应该把常回家看看当作是一种义务去强制我们实施。
首先,我们分析,常回家看看需要的是什么:时间、精力、一定财产付出。
我的三个角度是:
1、功利主义角度。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回家会带给父母快乐,但“剥夺”了你的时间、精力、财产。如果单纯地从功利主义去考虑,你回家虽然有付出,但同时也有快乐,而父母的快乐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你回家带来的那一份快乐加上你父母的快乐大于你损失的时间等。功利主义支持这个观点。
2、自由主义角度。自由主义(Liberalism)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其特色为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此外亦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总而言之,自由主义相信人是属于自己的、包括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那么,法律不能强制要求我付出时间、精力等去做这件事。既然人性本善,那么人就会权衡自己的其余时间和回家时间,而不是硬生生地被剥夺。所以,人应该在自然状态下自发地回家看看,从这个角度否定了法律应当对这个回家义务的制定。
3、伦理道德角度。道德是什么?道德(Morals)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很显然,社会意识中,常回家看看是值得推崇的。但是,这里不能否认的一点是:道德并不等于法律。在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只是作为一个原则,在遇到问题时用于参考权衡。不是一切不符合道义的东西就是违法的。常回家看看中的 “常”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多久回去一次算是“经常”?根据孔子的中庸之道,过犹不及,而且“过”又会扰乱子女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另外一种道德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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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纹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项法律规范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必须看望或者以问候的方式给老年人以精神抚慰,让他们有精神上的寄托;另一方面则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探亲权利。尽管规定中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现阶段,只能属于一项倡导性的规定,起到的是一种提醒和督促的作用,但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有关极其重要的的积极作用。
“常回家看看”应该成为法律规定吗
这是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如果法律这样规定,那这部法律就是恶法、为什么呢?很简单,公民没有自由权。虽然子女看望父母是道德上必须的,但是要上升为法律层面还是有点困难的。法律要人性化,如果把常回家看看也硬性规定,那就非人性化了。试问还有谁会遵守?还有就算规定起来了,执行起来还是有困难的,你想想,如果有人违反规定不回家看望父母,那法院是不是还要派人去强制执行呢?是不是还要专门派人去抓他回家履行义务???这点在司法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现在我们国家还在发展中,自然对物质方面的规定要侧重些,至于精神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你看我们国家法律的精神损失赔偿都没有完善,更别提常回家看看的擦边球了。希望你能常回家看看,因为老人需要的不仅仅是物质,更需要关怀。
“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律规定?
现实困惑
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以后,王奶奶一直一个人生活。平常儿女们工作忙,很少回来看她。这两年,王奶奶年事已高,闲暇之余特别思念儿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希望他们能经常回家看看。每当王奶奶给儿女们打电话让他们回来时,儿女们总是这样那样地推脱。有首歌唱得好:“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王奶奶每当听到这首歌的时候,都会潸然落泪。
律师答疑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它已经是法律的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员工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条法律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王奶奶的子女不管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常回家看看王奶奶。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理荟萃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在很多时候,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写入法律 辩论赛!
不应该写入,主要原因为:
一、这么一个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人上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虽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执行,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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