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帮信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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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区别?
- 2、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 不起诉 法律意见书
- 3、检察院已经下了 不起诉决定书并已经签了字,是不是就没有事了?
- 4、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取保候审如何解除
- 5、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 6、请求对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区别?
绝对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不起诉又称为无罪不诉。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罪行相对较轻因而不起伏。
主要区别在于,绝对不起诉不构成犯罪,相对不起诉已经构成犯罪。
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 不起诉 法律意见书
什么意思?民事案件你直接撤诉,刑事案件不是你说不起诉就能不起诉
检察院已经下了 不起诉决定书并已经签了字,是不是就没有事了?
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案例:
甘肃庆阳一19岁女孩李某奕从高楼8层跳楼自杀身亡。据当地警方消息,李某奕患抑郁症曾多次试图自杀,此外其在校期间曾被其高中班主任吴某厚猥亵。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2017年5月2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认定吴某厚的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李某奕父亲李某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要求西峰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检察院认为西峰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且李某明申请立案的部分事实及理由需要进一步侦查,遂依规向西峰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西峰公安分局对吴某厚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西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厚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厚不起诉。理由如下:
1、西峰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但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陈述,西峰公安分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吴某厚辩解其用嘴接触李某奕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经审查,被害人李某奕当日在宿舍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某奕陈述及老师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并无发烧症状。
吴某厚作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吴某厚有亲吻李某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3、被害人李某奕在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对于李某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西峰公安分局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分歧。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某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明申诉后,经立案复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并送达李某明。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庆阳坠楼女孩事件:检方公布不起诉法律依据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取保候审如何解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现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诈骗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有时候民间会因为一些琐事进行起诉,但是实际上是不值得进行起诉的,起诉的成本比较高。在刑法中就更是如此,因为犯罪的危害性比较小,而犯罪嫌疑人又有悔改表现的时候就可以建议不起诉了。今天华律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和其父亲李xx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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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起诉的意见书还是有一些专业知识在里面的。最好是能够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来写。当然了大家根据小编的这篇文章也是可以的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一定可以帮到大家的。
请求对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具体案情来写,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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