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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错误 仲裁法律适用错误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2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律适用错误,以及仲裁法律适用错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何谓适用法律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例如对直接进口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本应该适用《海关法》,而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处理就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应当适用该法的某条某款,却适用了该法的其他条款。例如对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第25条第(五)项,而适用了该条例第19条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

适用法律错误是否必须改判

【法律分析】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不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会改判。能否改判及改判几率需要看审核的情况和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收集当时审核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方面的证据,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法院才会进行改判的,证据是法院改判最重要的依据,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要全面,如果收集有困难的,最好委托律师或者向法院申请收集相关的证据。法院审判时适用法律有错误是改判的重要情形之一,但当事人有举证的责任,只有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再审法院才会对原审错误判决进行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本人总结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二、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对于已经明确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对尚未施行的法律,在处理中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三、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引用了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有这样的案例——《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四、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一章的相关条文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更是作了详细的适用规定。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没有依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该案指出“……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六、只是引用法律名称,而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什么叫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法律适用采用演绎的方式即先有成文法后再去套用法律。 法律的适用其实就是一个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事实,根据大小前提得出结论即法律后果。 适用法律错误指的就是大前提错误

一个施工单位因要对一位于公共通道处的地下供水管道进行检修作业,故在该通道上挖了一个用于检修作业的深坑,却未按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坑的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一路人掉入坑内受伤。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最终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的规定进行了判决,而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却未被法院引用。 一个法律关系,有时候因法律颁布的部门不同,时间不同等原因,会受到多个部门法或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法律条款的调整,这在法理上称为法律冲突。出现法律冲突时,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通则106条2款属一般规定,125条属特别规定,应该适用12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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