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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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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能够适用法院援助的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过申请可以进行法律援助,而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用通过申请即可提供法律援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条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并确定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承办人员,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赠款。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 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律援助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第八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五)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六)其他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确定。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

(一)请求获得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三)请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

(四)请求国家赔偿;

(五)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六)请求办理与公民人身、财产相关的公证事项;

(七)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第三章 管辖第十一条 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案件处理机关所在地与该机关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二条 本省跨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办理。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第四章 程序第十四条 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有关的社会组织代为申请。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组织代为申请。

代为申请的,代为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第十六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的声明。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或者说明,也可以进行调查。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申请援助的事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代为申请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代为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 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依法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第十二条 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第十三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宿松县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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