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原则 法国民法典有总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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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 2、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哪三个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 3、进入现代以来,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和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 4、《法国民法典》 确认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 5、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包括35章,总计2281条,其核心思想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典》首先确定了资产阶级所有权的原则,进一步固定了小农土地所有制,保障它不受封建复辟势力的侵犯;其次,《法典》确认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维护并保证资产阶级的自由买卖、等价交换和雇佣关系;第三,《法典》确认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哪三个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自由、平等的原则。
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这就是说,每一个成年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及其特权,强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进一步确立了人权平等的原则。
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且规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第1598条规定,“交易范围的物品,除特别法禁止出让者外,均可出售”。
第1710条规定,“凡劳动力雇佣者可与出卖劳力者商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并规定工人必须遵守雇主关于工资定额的规定。
该法典中几乎有1000多个条文规定了契约之责,这就可以使资产阶级利用契约自治原则,不受限制地进行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自由买卖,自由竞争,发财致富。
确认了人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
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维护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
例如第537条规定,“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就保证了绝对的个人私有制,激发了个人积极性,为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扩展资料:
《拿破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随法国经济、政治、国情等多方面的变化,法典共修改过一百多次。例如,一开始,法典的第213条至217条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组织的不满,后来被废除。
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经废除了离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复。1970年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不仅在法国国内影响深远,对其他各国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该法典编制而成的。另外,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国民法典
进入现代以来,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和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化
法典的第213条至217条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组织的不满,后来被废除。
1816年,法典中曾经废除了离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复。
1970年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
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名称的变化:最早颁布时,它被称为法兰西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令称它为拿破仑法典。
1814和1830年的宪章又将其改回原名。
1852年3月27日的法令又把它叫做拿破仑法典,理由是为了尊重历史的真相。
实际上,1870年以后,按照政府的习惯称谓,这部法典一般都仅被称为民法典。时至今日,《拿破仑法典》一般被用来指这部法典的早期版本,借以与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现行版本相区别。
扩展资料:
《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
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
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 确认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法国民法典》确认的原则可以被概括为: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内容
根据上面所说,对法国民法典的研究,应该着重于它的思想内容。以下分为4点说明:
(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国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标题为《前编?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适用》,有6个条文。这6条规定的实际上不只是民法的问题,而是一切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而且这个《前编》(Titre Preliminaire)没有与以下各编统一编号。据说,这6条在当时制定时不是只作为民法的前6条,而是作为当时计划中的包括几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个总法典的《前编》的。[4]这6条只列于民法典之首(其他几个法典大多经过了很大的变动),使人以为这只是民法典的前编了。
这6条的内容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除第3条是国际私法性质的规定外),也是对封建法的改变。
1.法律统一原则。第1条规定:经国王(共和国总统)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施行。这个条文包含两点:(1)法律须经公布。公布是法律对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2)法律公布后,在全国施行。全国的法律是统一的,这与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对的。
公布的作用在于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用今天的话说,这就是公开性。对于这一点,中国人是深有体会的。在中国,不久前还有所谓内部规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规定,也就是不让人民知悉的规定。
一个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这一点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会,情况不是这样。这就难怪凡是研究法国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统一全国私法作为这部法典的伟大成就。例如澳大利亚法学家瑞安说:伏尔泰曾说,在法国旅行需要经常更换法律,就像经常更换马匹一样。他的俏皮话与事实相差并不远。法国直到1804年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后,才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整体[5]。又说拿破仑法典的目标是要统一法国的私法,从这方面看,它取得了辉煌的成就[6]。这就是这个第1条的意义。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2条规定,法律只对将来生效,没有溯及的效力。封建社会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过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剥夺人民的既得权利,可以肆意改变人民的已有的法律关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当然有例外),不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这一原则的首要作用在于维护人民的既得权利与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为时只须注意并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不须顾虑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因为行为后法律的变动,只能影响以后的行为,对法律施行前的行为或事没有影响),从而有安全感。
3.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第5条规定,裁判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裁判。确立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立法的范围。司法官只能对其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个别的裁判,不得将其裁判作为一般的规则而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这也就是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亦即三权分立的原则。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地区存在着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习惯法,于是法院就有对这些习惯进行解释,从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权力。各地区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质的判决,使司法判决成为一般规则[7]。法国民法典的第5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定的。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纠纷不予裁判,必将使人民的纠纷无从得到解决,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
本条是原则规定。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第7条(不属于前编)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1889年改成的条文 [8],即: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这一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二者不互相依赖,不互相影响,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
划分公私法,这是近代法律的原则。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主张,私权是天赋的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则。当然,在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法国人,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人相比似乎差了一点。但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用法国人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苏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
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表现。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必要。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中国在解放后,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关于这一方面,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用不着详加阐述。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中国制定某些法律时,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还要反复讨论。这时,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要有多大的勇气。
法典第967条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继承人的方式、或以遗赠的方式、或以其他适于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遗嘱处分其遗产。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第一,废除古代的形式主义。第二,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为了说明这一点,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第一,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在这种规定下,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第三,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对于买回,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法院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第1661条)。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两相比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因为第一,限于不动产,第二,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但正因如此,这种规定就成为对中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例如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这种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因此,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仍要引用它。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9]。所以会如此,当然有复杂的原因,对此,本文不去详论。
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法国民法典并不是没有成就,它仍旧对旧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纪末期,国王和教会争夺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斗争,到法国民法典终于确定。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从此,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10]。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仍然在法典中承认教会的地位[11]。这一点表明,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这一点,比德国民法典还要先进。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法典规定了复杂的结婚同意制度,以缓和对家父权的冲击,但在经过了多次以“尊敬证书”请求同意后,法典于第152条、第153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这样最终地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
法典第326条规定,民事法院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这一条规定的意义,有的学者只解释说,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对身份问题的裁判[12] 。但是不能否认,这一规定也同样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义。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这些都一直要到许多年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随西方国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纠正。
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因而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法典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第732条规定:“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原来在封建时代,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对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以后长子不独占继承,但享有较大份额),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第745条规定: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这些规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
(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中,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有时,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当然也就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以下各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形。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上面列举的5个方面,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的成果。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与语言
像法国民法典这样古老的法典,它的编制和体例自然带有时代的特点,不应该用后代的眼光去评论。所以指摘法国民法典结构不合理,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13] 。甚至说法典的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14] 。这都是不适当的。法国民法典承继了《法学阶梯》的编法而稍加调整,分为人法、物法和债法,今天看来,无可厚非。
相反地,法国民法典的教科书式的体例有独到之处。例如第二编第一章《财产分类》,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关于契约的《通则》,就可以当作财产和契约的教科书来读而得到应有的知识。
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一直受后人的称赞。或说它浅显易懂、生动明朗,有人甚至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15] 。
据说,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读懂,法国人民能人手一册。这一点差不多做到了。而这应归功于法典的浅近的和优美的文字。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与德国民法典完全相反。这是两种文化的产物,很难比较其优劣。但是这毕竟是后世制定法典的人所应注意的。
四 结论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就产生在它的旁边,却相形见绌,不为后世所重。至今我们仍不能不研究它,仍从它那里得到启示。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真难怪法国人民对这部法典充满着爱好和感情,几次想要改造它而又舍不得它,还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为一部有高度学术价值的著作。中国商务印书馆将之与《法学阶梯》一并列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完全是应该的。
在中国,研究法国民法典,深刻领会其革命的精神与思想史上的价值,用以促进中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这一代法学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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