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试题
七、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什么意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政府采购预算,首先是对《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能够让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项目预算金额组织或参加采购活动,使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次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必然要求,可以使预算与采购更紧密衔接,让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地获得采购信息;最后是促进部门合理编制预算的现实需要,通过公开项目采购预算使公众了解项目采购的资金情况,在采购结束后将中标、成交价格与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对比,无形之中增加了预算编制单位的责任和压力,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更加科学合理。
八、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有哪些?《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对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作了详细列举并加以禁止。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下列情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九、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评标办法有哪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特点,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只有两种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评标活动,防止了评标随意性,简化了评标程序的选项数量,为电子招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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