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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律 讲法律手抄报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40

来源:法律博客

原文链接:http://longfu.fyfz.cn/b/420189

流浪者按:这里刊出的,是本人2006年8月4日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举办的“全国法理学课程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上讲演的录音整理。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张景明等根据录音整理,感谢张景明副教授组织整理!原题是《日常生活中的法理学》,共讲了五个主题,分别是:一、排队 、先来后到与法律对我们生活的简约;二、割草、自扫门前雪与法律的日常化;三、ADR、勤俭节约与调解规则;四、门牌号、数目字管理与法律的效力;五、小费、民间规范与纳税人的习惯。可惜录音整理只有半截稿,一半以上的内容录音并没有整理出来。可谓断章、残篇!甚是遗憾!这里先将第一部分内容分两期刊出,以飨读者。

值得一提的是:讲演的前一天晚上,我方赴美归来。尽管近二十个小时没睡觉,但第二天还是精神饱满地讲了整整三个半小时,是自我感觉和听众感觉都不错的一次讲演。该次研修班的主讲老师分别是:於兴中教授、朱苏力教授、刘星教授、张文显教授、郑成良教授、徐显明教授、陈金钊教授和谢晖教授。学员有来自国内数十所高校的法理学教师近120人。

各位学员上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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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各位都是来自全国各地,千辛万苦地来到这儿。我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这样的话题本应在开幕式上讲,可因为我昨晚才从国外回来,所以迟至今天才跟大家见面,非常抱歉!今天我给大家讲个题目:“日常生活中的法理学”。研修班原定的题目是让我讲法哲学的专题,这个专题我过去给博士生讲过,由于一来正好今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准备给我出版这个讲座的录音整理稿,在座的各位如果感兴趣将来可以看一下。二来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原先讲的法哲学是五讲,要把这五讲都给大家在这有限的时间里展开是不可能的。所以我结合此次美国之行的感受,讲几个日常生活当中的法理学问题。这仅仅是我的一些感悟,讲给大家,大家听听如果有道理就共同享受,没道理可嗤之以鼻。结束后有什么问题咱们再交流一下,那我今天着重要讲五个题目:其中第一个题目是:排队 、先来后到与法律对我们生活的简约。

大家都非常熟悉一个日常现象:排队现象。在我们小的时候,要购物就经常需要排队。1988年,因为当时物质供应匮乏,加之物价上涨,“抢购”成风,公民都到街头排队买米买面。我记的非常清楚,当时我尚未结婚,我未来的岳母站着粮店排队买米,居然买了三大袋子大米、衣袋子面放到逼仄的家里。这里我讲排队是为了说明什么问题?如果大家到欧美国家去,就会发现类似的排队现象简直是司空见惯的。特别是美国人,他们排起队来还很有耐心,这会让我们感觉到很惊奇!这有时不同于我们这里。在我们这儿,尽管有排队,但在很多排队的场合,总有人不太自觉!我有位同学,现在在甘肃某个大学工作。他有一次在食堂排队打饭的时候,正好有几个大个子,不知是维吾尔族的还是哈萨克族的,他当时没弄清楚,就加在了他的前面。我这个同学看不过,就数落了他们两句:“大家都在排队,你们为什么要加队?”没想到这几位同学转过身来对我这位同学是老拳相加,最后害得我这位同学在住进了医院,现在,我这位同学是那所大学法学院的负责人。所以,我们对排队总是显得很不耐烦。你要去坐缆车登黄山,排队是必须的,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人们很不耐烦的各种表情和举动。这就是我们对排队的态度。但是如果你要在欧美国家,看到排队这种现象,不但非常常见,而且大家也是非常自觉的,如果在排队过程中有加塞现象,那大家是嗤之以鼻的!我多次看到在快餐店里有加队的现象,但加队者十有八九是中国大陆人。不过只要后面的人稍一提醒,加队者也就知趣地退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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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由排队现象,我们能看到秩序形成的基本规范。这里,我不自觉地想到了我们中国有句古老的格言:这个格言是什么呢?它就是“先来后到”!“先来后到”啊,确实是个非常简单的规则,但在处理利益关系问题上,“先来后到”的习俗规范已被我们写在了民法当中。民法对类似问题的表达是什么?那就是物权取得的重要原则——先占原则。即人们在利益获取机制上,在物权取得问题上,法律上设立了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取得的这样一个原则。这样一来,显然,我们复杂的交往,就被一条简单的规范给简约化了,这就是规范对人们交往秩序的简约化。同样,规范给人们的交往提供了方便,否则,大家来了都不排队,都不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那么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秩序,有可能越来越复杂,最终也使人际关系复杂化、而不是简约化。由此进一步,我在想一个问题:法律的使命究竟是什么?它不是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复杂化,而是使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简约化,通过法律来解决生活问题、交往问题,就是使我们的生活和交往从复杂变的简单。

在这里,大家或许要问:法律究竟是如何简约人们生活的?这里我想讲几点:首先我要强调,简约生活,就是要使我们人类的交往行为符号化、可感知化。我们人类首先是通过符号来简约我们日常生活和交往行为的。谈到“符号”这个词,那大家或许能够想起德国一位著名的学者:卡西尔先生。他曾经对人做了一个界定,他怎么界定人的呢?他说:“人是符号的动物”!后来梁治平先生进一步阐释了卡西尔的这个论述,又把“人是符号的动物”进一步解说为 “人是文化的动物”!好,这些学术观点暂且不论,那为什么说说符号能够简约我们的生活呢?我们先从符号的分类谈起。我把符号大体上分为如下这么几种:

第一种符号是行动的符号,行动本身就是一种符号,行动就是我向他人展示我的行为和意志的一种指令,符号就是这么一种指令。在行动符号当中。最美的、令世人都可以接受的一种符号,就是“舞蹈”!舞蹈是世界上最美的行动符号!所以,尽管对其他民族的文化你一点都不了解,但是只要看到那个民族优美的舞姿,那么我们可能就会对那个民族的文化产生一种认同和好感。比如说我们中国曾经有那么一部舞剧,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看过,这部舞剧名称叫做《丝路花雨》,这部舞剧中有位著名的演员叫付春英,是我的甘肃老乡(可惜这位杰出的演员最近在北京被一个歹徒杀害了。唉……我一生当中为与我不想干的人的去世哭过三次,即为三个人哭过,其中一位就是付春英。这个歹徒曾经给付春英家做过装修,后来发现付春英家里可能很有钱,然后到她家里偷钱,被付春英发现了。结果把她凶残地杀害了!唉……人的天良怎么都沦丧到这么个地步了呢?好端端一个人,说杀就杀掉了!)好啦,言归正传,付春英在那部舞剧中,塑造了一个非常美妙的形象——英娘,当时人们把她称为“反弹琵琶”姑娘!“反弹琵琶”,大家听说过吗?“反弹琵琶”的画面在甘肃敦煌的莫高窟里面就有,图像不大,但如果定睛看去的话,确实是栩栩如生,非常优美。这样一个画面上的“反弹琵琶”的形象,要在舞蹈中塑造出来,是极其不容易的。据说,当时在《丝路花雨》的众多演员当中,只有三个人可以成功地做出这个“反弹琵琶”的动作,其他人都做不到。这样一个舞剧排演出来之后,引起了全球性的大轰动。那个时候我正在上大学,如果没记错的话,它先后在北美、在欧洲、在澳洲巡演,好评如潮。让人们对古老的中国文化,对它的神秘、美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接受。哦,这就是舞蹈的价值!舞蹈作为一种行动语言、行动符号,它给人们提供了人类行动的美感。这是第一种符号——行动的符号,“行动的符号”对我们生活的简约,就在于通过行动,给其他人一种明确的指令。如大家都在追赶一只野兔,都想抓到它拥为己有。其中一位最先抓到了,他抓到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令:抓兔行为到此为止,再不能从他手上抢夺了。是这样吧?

第二种符号是语言符号,或者声音符号。声音是种符号,声音本身也可使我们的生活变得简约化,在座的也许有我的学生在这儿。我的学生即使不在现场,他正好路过我们的报告厅,在外面一听:“啊,这是谢老师在讲课!”于是,我的声音就对他产生了方便的指令功能。他如果对我的讲课很感兴趣,会选择来听我的课;反之他对我的课从不感兴趣,会选择赶快跑吧,不要让谢老师发现了!哈哈。为什么我的声音对他的行为有指令作用呢?因为他对我的声音是有辨析能力的,是非常熟悉的。可见,声音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令我们熟悉的韵脚、韵律和发声人的态度。在所有的声音符号当中,应当说有一种符号是大家所公认的,即使你不是那个民族的人,但有可能这种声音符号会撼动你的心灵。那么,这种符号是什么符号?(众议)对!是歌曲、是乐曲、是音乐。比如说我国著名的《梁祝》,即使欣赏者不是一个中国人,当他听到如此优美的旋律的时候,也会交口称赞、沉浸其中。为什么呢?它能够产生对人类交往和情感的沟通效果!所以,有些学者认为,乐和法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关联。孔子强调乐教,是不是就出于这种考虑?如果在座的各位有兴趣,可以作进一步的考察,将来可以做个有关音乐和法律间关系的专门研究!声音简约我们的生活和秩序,也是通过声音的那种指令功能来实现的。“张景明”……哈哈,当我喊这个声音的时候,知道张景明这个人的同学,都向他看,活都寻找他。为什么?因为我的声音给这些同学发出了指令。

第三种符号就是文字符号。文字符号是最精致的符号,它是人类对其他符号的一种提升。文字符号就构成了福科意义所讲的“词”,从这个角度上讲,文字符号事实上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自觉的社会状态的一个重要标志,这是我的一个看法。循着我前面讲课的思路,大家也许会问:最美的文字符号应当是什么?我个人感觉,最美的文字符号应当是诗歌!不知在座的各位以为然否?诗歌是最美的文字符号,因为诗歌往往和韵联系在一起,和音联系在一起,时间的关系,我在这就不多展开。文字符号对我们生活和交往的简约,大家更为理解。我也不祥加分析。

在这里,大家可能又要问:谢老师,你为什么要讲这么多符号问题?讲符号是为了说明什么问题?一言以蔽之,讲符号本身,就是简约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方式。这次赴美时,我和我的同伴:中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葛全教授在路上就谈到了符号的规范问题。我给他举了个例子,说我过去的一位同学,她正好在国外定居,有次见到她,她问起我们班的某位同学现在在干什么?我反问她,我们班的哪位同学啊?她想了好长一阵,说不上名字来,也就是说不上这位同学的符号来。她只是描述说这位同学个头不高,人也很瘦,当时走路一摇一晃、慢腾腾的。我说:我真是想不起来你说的是哪位。去年十月份,我们同学在西安聚会,她坐在我跟前,突然就跟我说“谢晖,我想起上次问你的那位同学的名字了,是白习雄”!“啊,白习雄啊!”我说,同时我也马上就回忆起来:“噢,她讲的是对的!”他确实是个头不高,走路慢腾腾的,人也比较瘦小,但干什么我也不清楚。但是上一次她询问我时,我怎么也说不上来,她究竟是在问谁!各位看看,因为她上次的那些描述,反倒使我们的生活、焦炭复杂化了,而不是简约化了!但她后来说“白习雄”这三个字后,啊,一下子使我们的脑瓜子变得非常清晰,非常简单,非常明朗!葛全教授认为这种分析很有道理。和这一故事相关,在从旧金山到洛杉矶的飞机上,我和葛全教授还逃到了一个话题,我说20世纪山东历史上出过四位足以和称之为全国最顶尖的人文大学者:这四位学者是谁呢?我谈到季羡林,谈到傅斯年,还谈到牟宗三,但是另一个学者,我知道他的贡献,足以20世纪山东四大人文大学者之一,但至于叫什么名字,却一时想不起来,我说他是搞史学的。他问我叫什么,我说我真是记不起来了。然后他呢,现学现用,说:“好啊,老谢,你在路上给我讲的那个故事,那个规则又出现了,你说不上名字来,我就一点也想不起来这个人是谁!”(葛全教授是搞中国思想史的)。直到我们到洛杉矶的时候,我忽然想起来了,我说“老葛,我想起来了,那位山东学者叫邓广铭!”他听后说:“哦,原来是他,我不知道他是山东人!”那我说举这些个例子是为了说明什么呢?就是想说明:符号,不论是对人的符号,对物的符号,对事的符号,它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使人们的生活变得简约化!同样不论是声音符号、行动符号、还是文字符号,特别是文字符号,它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为简约化、规范化,所以当我们用符号来表达对事物的态度的时候,当我们用符号来表达对象的时候,它本身表明,人们在追求自身交往和生活的简约化,而不是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为复杂化!

法律是一种符号,作为符号,这是法律简约我们生活的第一个步骤!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法律自身总是通过一定的符号表达出来的,或者是通过行动符号,如有些地方用草标作为标记,说明某种物已经被自己先占;或者是通过声音符号,如有些地方则通过歌唱的方式,把“法律”唱出来,当然,更多的地方和时候,是通过文字的方式把法律写出来。关于这个问题,我曾经专门在《法律的意义追问》这本书中进行过描述,如果在座各位感兴趣可以看看这本书,该书中有一节叫做“法律作为符号”,这篇文章已经发表在《学术界》这个刊物上,在座各位如果感兴趣也可以去看看!总之,法律首先作为一种符号,和其他所有符号的功能一样,在简约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日常交往。

法律简约生活的第二步是什么呢?要让我讲,那就是“规则”。规则就是对生活的简约!从广义上讲,符号就是规则,但我这里的规则,是从狭义上讲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秩序、对交往的简约,除了通过符号这种规则方式之外(这是一种广义上使用的规则概念),我们还要通过法律规则来简约。当然,说到规则,大家也许就会问了:难道符号不是规则吗?规则严格说起来不就是符号吗?没错的,对此我刚才已经讲过,再重复一遍:从广义上讲,规则确实是不同符号的一种运用,它就是符号的一种组合!所以说规则是一种符号,我不但完全赞同,而且如前所述,专门著文论述。但是,毕竟法律规则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符号,所以我在这儿把规则单列出来,以区别于普通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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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大家知道,在一般意义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规则可称之为物理规则,或者机械规则!这种规则如果用黑格尔的话来说,那就是“事物的定在”,后来马克思也借用了黑格尔的这句话,他所讲的是“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我们的交往行为,必须根据“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来进行,否则,倘若不按照“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来进行,那么,最后就会导致我们人类自受其害!就如恩格斯当年在自然辩证法当中所举的一个著名事例那样,祸害人类。这个事例发生在两河流域,本来两河流域是人类文明发祥最早的区域。那个区域,之所以人类文明能在那里发祥,就和它当年优良的自然条件是紧密相关的。可后来,因为人们不尊重“事物关系的规定性”,过度的放牧、过度的人类其他活动,导致两河流域成为一片荒漠!尽管今天这个地方仍然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区域,并且大国为了争夺那里的资源,是是非非,仍然不断,但是和当年巴比伦那样一个伟大的时代相比较,这个地方是明显衰落了。类似的个案还有很多,比如说我们新疆一带的楼兰文明,那样一个伟大的文明,就因为我们人类的过度活动而在一夜之间消失了!还有高昌文明(著名的交河遗址就在吐鲁番)等,这都在我们的新疆,在座的各位有兴趣都可以看看,本来当年都是盛极一时的文明现象,但后来因为人类的过度活动,都逐渐消失了。类似的,据说在柬埔寨的森林里曾有一种文明,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现在庞大的文明遗址还在,但那里的人却神秘地消失了。还有印第安文明,虽然印第安文明的毁灭,主要是殖民者对印第安人的大肆杀戮,据说北美的殖民者对印第安人的杀戮,达到90%以上。但除此之外,这种文明也有几个是自身灭亡的,这种消亡据说是和当时印第安人的生活方式有关,我只看了个别研究,诸位有兴趣可以继续去深究。我讲这些例证,都是为了说明:如果人类不尊重物理规则,不尊重“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最终导致的必然是人类深受其害。相反,只有尊重了“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我们的生活才能简约,所以,尊重物理规则,是简约我们生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大家说是不是?就是在法律当中,立法必须反映“事物关系的规定性”,倘若不反映“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最终只能是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复杂。比如说水,究竟什么样的水是人们可以喝的?什么样的水是人不可以喝的?这里有一个“物理”标准,这个标准使我们对水的能喝与不能喝,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国家关于水的饮用标准,就是根据“物理”规则制定的,是根据“事物关系的规定性”制定的。再如大气环境,究竟什么样的大气环境是适于人类生存的?什么样的大气环境是根本不适于人类生存的?威海被称之为所谓的“国际人居城市”,他的法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呢?这样一个标准,大家知道,它首先是一个“物理”规则,是一种“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所以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如果表达了“事物关系的规定性”,毫无疑问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简约,倘若背反了“事物关系的规定性”,也可以肯定,会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复杂!大家想想是不是如此?但是非常遗憾,在我们目前的立法当中,我不说是大量的,至少有相当多的法律,它所表达的恰恰不是“事物关系的规定性”,而是违反了这一规定性。谈到这个问题,记得在我上大学那会儿,我有一位老师——严存生教授,在座的各位应该都知道,他写过两篇文章:一篇叫做《法律、利益、规律》,还有叫《法律、意志、规律》,都和规律相关,和法与“事物的规定性”相关。当时很多人对法律与规律间的内在关联,要么言而不详,要么根本不去探究。但严老师很早就关注相关的问题了!今天尽管有很多人在研究这样一个问题,但是在立法中要尽量地反映“事物关系的规定性”,反映事物的规律,并根据法定的规律来简约我们的生活,我们做得还是很不够的!这是第一种规则:物理规则。

和物理规则相对应的,我们称之为价值规则。毫无疑问,价值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必须建立在物理规则基础之上,但是价值规则它有自身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是什么呢?它不以物理规则为绝对的指向,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人类的法律,即使是反映物理规则的人类的法律,它也有必然的价值取向在当中。以我方才的举例为例,什么样的水是人类可以饮用的水?这个制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尽管是根据物理规则制定的,但是它本身充分地体现了价值因素。为什么呢?你的法律准则是根据人的饮用标准制定的,不是根据骡马、牛羊的饮用标准制定的。谈到这儿,在座的从乡村来的同学大概有这样的经历。在我小的时候,我们家乡的泉水一般是通过小堤分隔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专供牲口饮用的,那部分水是比较脏的;另一部分是专供人饮用的,这部分水一定是全村一百来口人重点保护的,那个泉眼不能受到污染,所以,乡民就这样把人饮用水和牲口的饮用水给分开了,这种对泉水的分隔和保护,涉及到什么因素呢?价值因素!现在环境恶化、水位下降,我们家乡连泉眼都没了,我们怎么解决饮水问题呢?只能用窖储存雨水!在座的我不知道有没有甘肃来的,如果有就应该知道“窖”是什么意思。村民用水泥垒一个很大的窖坑,然后待到下雨时把窖给灌满,当地几乎每户家里都有两眼窖,一眼是专门用来喂牲口的,一眼是专门供人饮用的。对供人饮用的这口窖灌水时,必须将院落打扫得干干净净,但是对牲口用的那口窖灌水,就可以稍微粗枝大叶一点。这都说明了什么问题?说明我们人类在做任何一种活动时,都首先要有价值选择。毫无疑问,像我刚才讲的,饮用水的标准尽管它是根据物理规则制定的,但是这个物理规则中已经渗透了一个因素:那就是价值选择,对人的需要的价值选择!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任何法律,自始至终总是和人的生活、交往相关,所以,在我看来,不反映价值因素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哪怕这个法律它完全是根据事物关系的规定性制定的,但是不反映人类价值因素的法律是不存在的。甚至可以说,在政治社会领域中,价值因素本来就是一种“规定性”,我不知道大家赞同不赞同?

那么好了,话又得说回来,在这里讲这么多价值规则是为了说明什么呢?我仍然要说明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价值,就是为了简约我们的生活,而不是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复杂化。因为任何一种规则它对我们而言,都提供了一种预期,提供了一种反复的可适用性,规则、规则嘛,如果没有这些特点,我们就不能称之为规则!为什么我们敢于到银行去存款?就因为有相关的规则保障嘛!在座的绝大多数都是年轻人,挣点钱都不容易,但把辛苦所得放在银行里,没有规则,我们敢吗?在许多农村地区,老太太、老大爷们,有了钱不到银行存款,为什么呢?他们不敢!他们对银行没有理性预期,反认为钱放到家里是最安全的!我就亲眼看到过一例,一位老人家辛辛苦苦地把掐辫子挣的钱(她掐得比较快,赚的钱也比较多),就是不敢把它存到银行里去,而是放到哪里呢?她放到炕筒里去存起来了!因为炕夏天不需要烧火取暖,所以她就将钱放到炕筒里,结果时间一长,老人家把这件事给忘了。后来到了秋末,需要烧炕,一烧火,老人家想起来钱还在炕筒里放着呢!等到她把钱拿出来的时候烧的只剩下了三分之一。当时我正在家里,老人凄楚的哭我还记得非常清楚。那她为什么不把钱存到银行去呢?因为她对银行没有我们现在这样的理性预期啊,她认为自家的炕是最保险的,银行是不保险的。类似的例证,我们可以在有关的报刊上经常看到。所以,我们敢于到银行去存款,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在规则的保证之下,想用钱的时候,我就可以把钱从银行里提出来。而且,我们不仅能把钱提出来,还能获得这笔钱的孳息。人们恰恰是基于这种判断,这样的预期,这种对规则的信赖,才决定了我们把钱存到银行里。所以我们日常的法律生活就是如此,就是基于对规则的信赖,以及规则对我们生活带来的简约和方便,我们才去坚持规则的。反之,如果一种规则不但没有简约我们生活,而且使我们的生活更复杂化了,那么对不起,我宁可不遵守这个规则。谈这个话题有什么意思呢?其实它可以给我们更多的联想:我个人觉得(不知在座的各位认为如何),当下在我们中国,在立法过程以及司法过程之中,恰恰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而且是越来越复杂,从而法律、执法、司法等,使我们的生活复杂化而不是简约化了。大家想一想是不是如此?这就是不少人之所以反感法律、规避法律的非常重要的理由。这种情形不仅仅在中国存在,即使在国外也存在。所以,怎么样才能通过法律,通过法律对物理规则和价值规则的表达,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简约而不是复杂化,我想,这应当是法学家的重要使命,当然,也应当是法律家的重要使命,还应当是立法者的重要使命。如果按照德沃金对立法者的要求,那也应当是哲学家的使命(不仅仅是德沃金,很多学者都是对立法者有这样的要求:要么说立法者应是理性者,要么说立法者应是哲人,要么干脆说立法者应是哲学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问题毫无疑问,怎么样通过规则简约我们的生活,也应当是哲学家所关注的问题,因为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社会的立法者)。如上是我讲的法律简约生活的第二个过程:通过规则来简约人们的生活,简约人们的交往行为!

法律简约生活的第三个层次,是通过规则的调整来简约我们的生活。听到这里,大家也许会立马会提出问题:规则和规则调整,是不是有点多此一举?因为有规则就必然有规则调整,你为什么在规则之外还要专门强调规则调整呢?我在这里要说的是:有规则未必就有规则调整!规则调整说的是规则实施的问题,而规则本身从法学上讲是个立法问题。有立法、有法律,未必有法律的实施。我方才讲有两种规则,其中一种是只要有规则,就有规则的运行,这是物理规则,它是机械的,是自发运作的。所以人们经常讲,这种规则不因我们人类的好恶而改变,不因人们意志的转移而转移,这就是我们讲的物理规则。但是反映了价值属性的法律规则就不一定这样——有法律规则未必有法律规则的落实和实行,未必有法律规则的调整,未必通过调整使法律规则演变成为我们的生活秩序。诸位,是吧?这样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大家经常举例的是我们的宪法。人们经常讲:我国是有宪法,但没有宪政的国度,也就是说,我们虽有宪法,但是没有使宪法得以实现、发挥调整作用的国度。再比如说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尽管有这个法律,但严格说来我们没有真正地把这样的法律落实下去。谈到这个地方,我不禁想起1991年我在全国一些民族地方调查时的一个经历。我们在座的各位应当知道,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大民族自治区域有没有自治条例?有没有?嗯,五大自治区都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尽管30个自治州绝大多数已经有了自治条例,但五大自治区都没有。这其中的背景因素非常复杂,因为我做过调查,有些因素我也略有所知,其中有些因素也很敏感,我就在这里不再多讲。但至少人们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这样的质疑:为什么到目前为止五大自治区都没有按照自治法制定自治条例?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自治法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没有发挥调整作用嘛!尽管不少地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了单行条例,但至少五大自治区到目前还没制定自治条例的事实,让“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宣告性法,甚至成为摆设,没有实际价值。我举这个例子仍然是为了说明,当我们的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能发挥作用的时候、或者没有发挥调整作用的时候,它事实上只能反过来,因为法律复杂化了我们的生活,而非简化我们的生活!是不是如此?所以,我当年在做民族区域自治调查的时候,有些地区的官员,甚至有些地区的群众,坦率地说,对有些自治的结果很不满意。甚至把自治,称为“治自”。一句话,我们没有通过法律简约我们的生活,反倒复杂化了!即法律没有发挥其调整作用。这是目前我国法律治理中所存在的重大问题:法律如果没有、或不能简约我们的生活,反之,法律复杂了人们的生活,那必致法将不法!

好了,话再说回来,再讲法律调整或规则调整,并不是说有法律必然有法律调整,必然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那谈到法律调整问题,在座的各位都给学生讲法理学,可很遗憾,过去法学界对法律调整现象,或对法律调整问题,特别是对法律调整的机制问题,研究的非常有限,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对法律调整机制的论述,基本上是满足于一种规则的论述,这种规则就是惩罚规则。我个人觉得这很不够、很不够!所以去年在我和陈金钊教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以及在我的《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中,我提出了自己对法律调整和法律调整机制问题的看法。我个人认为,法律调整至少应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调整类型就叫放任,也可称之为放任性调整。也许在座的各位会问:你把放任作为法律调整的形式合不合适,我说当然合适!为什么?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它有两大规则构成,一大规则是权利规则;另一大规则是义务规则。我们经常讲认真对待权利,那到底怎么认真对待呢?这必需从权利的运作机制谈起。权利在法律上的运作或调整机制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在法律上权利的调整机制就是放任,有放任才有权利!法律上不赋予放任机制,权利就不复存在。作为我个人,更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规定予以运,化作为社会现实。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技术性因素,这个技术性因素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就是放任!没有放任的世界,权利是不存在的!目前,尽管权利被法学家们喊得山响,尽管权利被人们视为神圣,但是我们的权利保障还很不够,不够的原因是什么呢?原因就在于我们恰恰把放任型调整的机制给忽略了!反之,我们经常喜欢让政府来做保姆,喜欢让政府代替公民实现权利。我们的家长也特别喜欢做保姆,代替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实现权利。从而把公民的放任性选择,子女的自主安排给抛弃了,所以对权利问题尽管我们研究了很多,但是对权利调整及放任的机制我们研究的并不多!这是我讲的法律调整的第一种方式!如果我们的政府能够按照放任的要求和规则来处理有关问题,就不会婆婆妈妈,整天有那么多的麻烦事!第二个调整方式叫引导,当然法律还有个引导功能,特别是对义务而言。义务本来就是导引我们行动的一种规则,所以在义务的落实上我们应该通过引导这种机制来予以贯彻,这个问题如果在座的各位感兴趣也可以看一下我和金钊教授合著的,去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的《法理学》中“法律调整”那一章,我这次就不多讲了。第三种调整方式是奖励——它针对模范遵守法律的行为。谈到奖励,我就想到在我们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思想当中,人们已经谈到法律的一个重要调整方式就是奖励。所以法家们这样主张的:法律是用来“一赏一刑”的。“一赏”就是统一奖赏;“一刑”就是统一刑罚,这和我讲的简约的观点正好是一致的。但是非常遗憾,我们后来的法学者,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却往往把奖励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不把奖励当作法律调整的一种单独方式,这是非常遗憾的!当然,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奖励调整的问题,甚至还专门写文章研究法律奖励问题,但把它作为法律调整的一种机制,很少有人这样特别强调,更很少有人自觉地将奖励性调整纳入到法理学的研究范畴。如果继续这样坚持下去,我们的法学也罢,法律也罢,它往往都会是游离人心的,因为你开口闭口仅仅讲法律制裁,最后必然导致一个结果:法律和人之间没有亲和感!法律是远离我们的日常生活的,而不是接近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更不是简约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所以我们应该关注奖励调整方式问题的研究!最后一种调整方式,使法律调整的最末一种方式,也是迫不得已的一种调整方式,这就叫法律制裁——它专门针对违法行为!通过如上四种法律调整方式:放任、引导、奖励、制裁,我想说明的仍然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法律是怎样简约我们的生活的!这是我今天给大家讲的第一个主题:由排队、先来后到的规则,到法律对我们生活的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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