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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 现行法律对执行配偶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32

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涉及当前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实践问题。

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有人认为改革是对既有的规则和秩序的破坏,而法治却是对既有的规则和秩序的遵循,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矛盾。这种观念其实是片面的。法律不等于法治,法治与具体法律规则不能简单地划等号。有法律未必有法治,法治不仅包括现行法律规则的合理部分,更多的体现在对法治方式、法治理念、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恪守和追求上。法律规则的内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而法治理念和思维方式却是相对稳定的,具有连续性。改革与法治的冲突,更多的体现在改革与现行法律规则的冲突上,这种冲突和矛盾,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改革过程中法治虚无主义是不可取的,而那种过分强调法律形式约束,把法律等同于法治的观点同样会贻误改革。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与法律并没有完全融为一体,在很多场景下,我们强调法治,更多的是指法治方式、法治理念和对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而不是一成不变地恪守全部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现行法律 现行法律对执行配偶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法治与改革,孰先孰后,则要看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历史任务。在改革初期,由于当时的法律很少,在很多领域无法可遵,改革是在试错纠错、缺少普遍共识的大环境下进行的。在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遵循了“实践优先、立法附随”的路径,立法主要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这在当时环境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多年改革,尽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整个社会付出太多的法治成本,生态污染、环境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出现危机,有些改革甚至偏离了法治的目标。有人甚至认为“改革就是闯法律的红灯”,有些地方滥用改革、借发展生产之名大张旗鼓地违反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改革初期所出现的问题大都与法治缺失、改革失范有关,不但衍生了诸多社会治理难题,而且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和深化。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制定的,我们有条件使改革由初期的政策推动型转变为法治引领型。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任务,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发挥法治在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体现了党中央通过法治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的施政理念。在当前的情况下,立法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实现对改革进程的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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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不深化改革,社会转型就难以完成;不加强法治现代化建设,改革则可能会失去正确的方向,社会转型会失去目标。单独的改革可能会因触及政府自身的权力而显现出局限性,把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里仅靠法律自身不能贯彻到底,改革与法治必须同步展开,单方面的冒进有可能加剧二者存在的矛盾。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落实。“深化改革”某种意义上是对过去“改革”的“改革”,必须在现行法治框架内进行。全面深化改革,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法治改革观。改革必须“依法”,只有“依法变法”,才是有益的改革。合法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原点和基础。这里所指的“法”,强调的是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脱离法治的改革尽管改革动力很足,但是对于法治的杀伤力巨大。

第二,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过去的改革常常需要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以非法或者打擦边球方式进行,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去修改法律,法律明显滞后于改革。如何处理这一矛盾?改革与现行法律可能会存在矛盾,改革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化解。这就要求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统一,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除、解释等。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制度空间,大胆探索与创新,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需要修改的先修改法律,需要废止的要坚决废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以保证改革与现行法律的协调。对社会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第三,在深化改革中建设法治中国。改革是一种手段,法治中国是改革的目标之一。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事关国家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不能仅仅把法治当成工具,还需要把现代法治作为目标,用法治精神塑造改革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引领改革的伟大事业。在用改革的方式实现法治初步目标的基础上,再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全面推进法治,发挥改革和法治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双轮驱动作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加快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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