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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知识讲座开场白和结束语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42

2016年5月19日,明炬律师事务所沈宥希律师应邀做客成都人民广播电台998法治大讲堂节目。沈律师以案说法,在节目中为广大听众普及关于贷款担保、失信被执行人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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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山是成都市某银行的公司贷款业务客户经理。他在工作过程中结识了不少民营企业老板、成功人士,还和其中一些人成为了朋友,从事开采、选矿行业的王文就是李山众多老板朋友中的一位。

2013年6月的一天,王文找到了李山。

王文:小李,我的选矿厂要购买一些机器设备,我现在手上有点紧,急需800万元作资金周转,现在找银行贷款也不容易,我呢已经找到愿意出借款项的超荣贷款公司,你能不能为我的这笔借款做个保证人,担保还款。我的实力你也是知道的,还款肯定没的问题。

李山考虑到和王文朋友一场,多年的交道让他很相信王文,相信他的经济实力,相信他有能力还款。于是,李山很爽快地在保证担保的合同上签了字。

2014年初,王文因为盲目扩大经营、把大量流动资金投入更新机器设备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于瘫痪,再也无力偿还向各银行、各贷款公司的借款。王文的公司陆续被各个债主告上法庭,李山也因为承担担保责任被超荣贷款公司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

2015年9月,法院判决李山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文的公司和李山都没有按照的判决内容向超荣贷款公司还款,超荣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这一执行案后,向李山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李山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李山没有向法院报告,法官给李山打电话中要求他到法院说明情况、配合执行,李山也不予理睬。随后,法院就将李山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李山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同时,按照执行申请人贷款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查封了李山的唯一住房;查封并扣押了李山的别克轿车,冻结了李山的股票账户。鉴于李山仍旧不履行判决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前往李山工作的银行,向其工作单位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将李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直接划入人民法院的账户作为执行案款。法院在对李山的唯一住房和车辆进行资产评估后,将李山的唯一住房和车辆拍卖处置,所得款项支付给超荣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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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所涉及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律师答疑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什么?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后果呢?

答:失信被执行人,用咱们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就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涉案标的金额等公示信息。本案中,李山就是因为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以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而被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个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而对于一般个人来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些老赖限制高消费。具体来说,老赖们出行将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也无法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也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无法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被允许进行旅游、度假;其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也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总的来说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都将无法进行;另外失信被执行人还会被限制出境,也就是说不能出国了。所以工作、生活都将受到极大限制。

二、为什么李山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拍卖呢?

答:在这个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查封了李山的住房后李山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认为这是他的唯一住房,法院不应当执行这套房产。而本案的执行申请人认为李山的这套房产有138平米,面积较大,超出了李山与亲属的必须生活范围之外,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可按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李山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成都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李山租房居住所需。这就表明,只要能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所需,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被执行的。

三、为什么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李山的工资、奖金这一类收入呢?

答: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是什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在此之外的其他财产都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人民法院在提取李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的时候,按照成都地区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为李山保留生活费用,此外的全部收入均可以提取作为执行案款。工资属于按月取得的收入则按月提取即可。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先采取扣留措施,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来,但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就会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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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做一个设想,按照老百姓的理解,社保养老金等同于退休工资了,如果工资可以被执行那么养老金也能被执行吗?

答:在这个案件中,其实执行申请人是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李山的养老金账户,但是人民法院并没有采取这一执行措施。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中,李山还没有退休,所以人民法院目前是不能冻结、扣划社保基金里的款项。但反过来讲,一旦李山开始享受退休待遇,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冻结、提取李山的养老金,但提取扣划仍然需要为李山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须费用,这一点实际上和提取工资等收入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这也提醒我们申请执行人,要积极主动的查找、了解被执行的人财产线索,并尽快提供给法院以供执行。

五、那么住房公积金可否被执行呢?

这个问题要稍微复杂一点,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是有限制的,只有在住房消费案件、离婚案件、继承案件这三类案件中,住房公积金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支取条件、职工提取余额的条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所以人民法院如果在其他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以抵偿当事人的非住房消费类债务,实际上就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用图,明显就违背了《条例》规定。

六、人民法院能通过冻结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吗?我们知道很多人有炒股票的理财方式,这一部分资产能被有效执行到吗?

答:虽然证券账户都有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但实际上人民法院通过查封银行账户是无法直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证券账户的。本案中,执行申请人通过多方打听才获知李山炒股账户的开户证券公司,而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却发现该账户近一年来都没有交易记录也没有持股信息。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暂时未能通过冻结证券账户的方式执行到案款。这种情况在以前并不少见,也确实是执行难以推进的一部分原因。

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已经开始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网络对接,查询功能已上线运行,已经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实现对被执行人持有证券的查控将不再是难题。那些通过股票账户隐匿资产的老赖们也将无处遁形。

七、除了上面提到的执行措施,如果李山仍旧不配合执行,还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答:失信被执行人应当知道,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被执行人在案件中的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的。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这些措施具有强大的警示作用,往往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有力的威慑,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实际上,除了罚款、拘留,这类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在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而就在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的典型案例,其中有犯罪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没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的案例;也有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所以依法判处缓刑的案例等等。

所以,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那些以往抱有侥幸心理的老赖们应当警醒了,否则后果不仅仅是财产被执行,更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

八、如果经过执行程序,李山确实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这个案件是否就执行终结了,不再对李山进行执行了呢?

答:在我们承办的执行案件中,常遇到有些存有侥幸心理的老赖被执行人,他们自认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一旦裁定终结执行,自己就能脱离法律的约束,高枕无忧。

事实上对于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查实后,确实会作出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是当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例如查找到新的财产线索等,执行案件是可以再次进入执行程序,从而使执行申请人能够实现的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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