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琢舟百科

婚姻法律师 婚姻法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频道:法律科普 日期: 浏览:1242

婚姻法实务讲座

第二讲:离婚之孩子抚养法律问题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龚俊峰 律师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80%的离婚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就这些法律问题,做个深度剖析,全面解读《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以及法院在实务中如何裁判?

一、 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抚养权涉及到亲情和精神慰藉的因素,同时,因抚养权涉及到人身权和财产权,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尤为重视双方的各种条件。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抚养权是原被告双方争夺的一个焦点之一,任何一方想要让法院支持其获得孩子抚养权,都需要提出相关有利证据,那么哪些证据能够作为法律点,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第一种情形: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1、哺乳期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为宜,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在此期间,子女需要哺乳,也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归男方抚养。具体包括: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在条款中,即使女方患有上述疾病,但如果子女和其生活,没有不良影响,依然可以判决给女方抚养。

展开全文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女方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和义务,但是女方不愿意抚养,而男方有要求主张孩子抚养权的,此时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男方所有。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该条作为“兜底条款”有利于法官在实际案件中行使裁量权,解决因无法可依的困境。

第二种情形: 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孩子,看谁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从本情形来看,设置了年龄时段和抚养条件,(一)年龄上规定为2—10周岁,(二)抚养条件就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年龄条件很简单,关键是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如何把握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一条件?法院一般会考虑孩子未来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精神归纳如下: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简单的讲就是以后不能在有小孩了。此时因考虑这种特殊情况。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再婚家庭。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条主要考虑到现在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和青年夫妻工作压力大,这样现实情况,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这一条件作为优先条件加以考虑,也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司法精神。

第三种情形: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需征求孩子的意见

为何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个阶段的孩子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司法解释赋予孩子的选择权。

婚姻法律师 婚姻法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四种情形:变更抚养权

在什么情况下,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司法解释和法律实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把握: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对于本条是否只要证明对方患有疾病或伤残就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显然不是这样的.

a.患有严重疾病

b.伤残

c.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也就是说在具备a或b的情况下,必须具备c。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本条款讲述了三个条件有其一者皆可成为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

c.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条的意思是指超过10周岁的未成年孩子,想改变抚养关系,既要考虑孩子意愿,也要考虑另一方意愿。

(4)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后双方可以协议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10周岁以上的孩子,我们认为应当考虑孩子的意愿为佳。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五种情形:特殊情况下的孩子抚养权

(1)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我们在此探讨的主要是由于父母离婚时,父母双方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不包括其他人。

关于抚养费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以上是我国婚姻法对抚养费的基本规定;但过于笼统,不易于执行。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呢?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数额标准怎么具体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有固定收入的

(1)双方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形: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双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降低或增加数额

婚姻法律师 婚姻法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上面我们着重讲述了抚养费的范围和支付数额标准,接下来我们讲讲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在实务中法院需要考虑到另一方的经济状况因素,一次性让其支付,可能会加重另一方的责任,不利于社会和谐安定,因此在实务中一般采取(1)双方协议日期,(2)固定日期如每月支付一次或每季度支付一次等。

从我参与咨询和办理的案件中,也存在着这种情形,当事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律问题。

从司法解释来看,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面讲述了这么多,那么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法律上有何规定?孩子已经成年了,还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我们来看看第一个问题:一般需要支付到18周岁,但如果是已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能够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本条中(1)原则上18周岁;

(2)特殊情况下16至18岁的情形,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满足:

a.有劳动收入;

b.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

c.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针对第二个问题成年子女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在本条规定中,并未包含大学教育,因此主张大学教育相关费用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三、探望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探望权产生于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本案中,探望权行使的主体是父母,而排除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因此,如果在实务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起诉,由于当事人不适格,法院不会受理。

一般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行使探望权利的时间,在实务中一般一周一次或一月一次,具体可根据庭审双方的情况而定。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停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四、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与本文知识相关的文章:

法律资讯 婚姻法律咨询

法律方面知识 法律方面知识有哪些

第一部法律 世界第一部法律

法律服务公司 耀亿法律服务公司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关键词:婚姻法律师